地区

(2023)黑0302刑初267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9 阅读次数: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267号

某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某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冠检刑诉[2023]228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0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宗申牌电驱动三轮车,沿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申牌电驱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静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起


上一篇:(2023)黑1283刑初180号合同诈骗一...

下一篇:(2023)黑0522刑初44号开设赌场一...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