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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刑初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6-06 阅读次数: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1)陕05刑初36号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某某及辩护人李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中旬徐某某(已判)与张某某(已判)商议二人共同招募同伙,准备通过开设虚假博彩网站,诱骗他人投注的方式实施诈骗。共同出资7万余元由徐某某负责购买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电脑、电话卡、移动WIFI、银行卡(网银、绑定手机号、支付宝账号)、珍爱网账号、虚假博彩网站、提供作案车辆、联系洗钱团伙等相关作案准备工作。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上官某某加入该犯罪团伙,利用珍爱网认识被害人胥某某(女,44岁,住江苏省徐州市),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后,上官某某谎称自己是一名IT工程师,在一家赌博网站做维护工作。在日常聊天中,上官某某告诉胥某某自己知道这个博彩公司的漏洞可以挣钱,这个漏洞是每天的中午一点到一点半和晚上八点到八点半玩这家公司的单双游戏,两边同时下注稳赚不赔。但是公司不允许内部人员投注,让胥某某代为下注,胥某某在上官某某的指导下进入赌博网站后多次投注,在胥某某投注时徐某某等人在后台操作数据,保持上官某某账号稳赚不赔,随后上官某某怂恿胥某某自己投注,指导胥某某盈利一万元并成功提现。胥某某对此事深信不疑陆续向该网站提供的段某某卡内汇入778480元,期间胥某某多次提现共计603848元,后徐某某等人将卡内资金转走后胥某某无法联系上官某某且网站内176432元无法提现。上官某某该笔分得赃款提成17000元。该案徐某某等人到案后,上官某某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构成诈骗罪。鉴于上官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被告人上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上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同时其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当前身怀有孕,建议对上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中旬,徐某某(已判)与张某某(已判)商议二人共同招募同伙,准备通过开设虚假博彩网站,诱骗他人投注的方式实施诈骗。共同出资7万余元由徐某某负责购买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电脑、电话卡、移动WIFI、银行卡(网银、绑定手机号、支付宝账号)、珍爱网账号、虚假博彩网站、提供作案车辆、联系洗钱团伙等相关作案准备工作。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上官某某加入该犯罪团伙,利用珍爱网认识被害人胥某某(女,44岁,住江苏省徐州市),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后,上官某某谎称自己是一名IT工程师,在澳门一家赌博网站做维护工作。在日常聊天中,上官某某告诉胥某某自己知道这个博彩公司的漏洞可以挣钱,这个漏洞是每天的中午一点到一点半和晚上八点到八点半玩这家公司的单双游戏,两边同时下注稳赚不赔。但是公司不允许内部人员投注,让胥某某代为下注,胥某某在上官某某的指导下进入赌博网站后多次投注,在胥某某投注时徐某某等人在后台操作数据,保持上官某某账号稳赚不赔。随后上官某某怂恿胥某某自己注册、自己投注,指导胥某某盈利一万元并成功提现。胥某某对此事深信不疑陆续向该网站提供的段某某卡内汇入778480元,期间胥某某多次提现共计603848元,后徐某某等人将卡内资金转走后胥某某无法联系上官某某且网站内176432元无法提现。上官某某该笔分得赃款提成17000元。2019年9月6日,上官某某向某某机关自动投案。

另查,上官某某向被害人胥某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2020年8月27日8时50分,被害人胥某某向江苏省睢宁县某某局双沟派出所报案,称其通过微信认识一男子,此人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买澳门赌球大小的方式带其赚钱。其通过对方提供的链接注册账号,然后向一个叫段某某(XXXXXXXXXXXXXXX1301)的账号打钱,刚开始从此平台赚了一万元左右,又都存进去了,在其充值18万左右后准备提现,账号显示提现失败,需要充钱才能继续提现,于是发现被骗。某某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立案侦查。

2、被害人胥某某陈述,2019年1月初,其通过微信认识一男子,此人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买澳门赌球大小的方式带其赚钱。其通过对方提供的链接注册账号,然后向一个叫段寿红(XXXXXXXXXXXXXXX1301)的账号打钱,刚开始从此平台赚了一万元左右,又都存进去了,在其充值18万左右后准备提现,账号显示提现失败,需要充钱才能继续提现,于是发现被骗。她转钱用的是农业银行卡,卡号是XXXXXXXXXXXXXXX8617。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通过混杂辨认,上官某某辨认出徐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分别辨认出上官某某。

4、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司会检字第005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证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8日,受害人向段某某建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301)共转入资金131笔共计11838162元,受害人提现71笔共计4538388元,受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7299774元,其中被害人胥某某转入8笔共计778480元,提现15笔共计603848元,被诈骗174632元。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胥某某收到上官某某对其补偿款5万元,对上官某某予以谅解。

6、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鉴审32号法医技术审核意见书证明,上官某某目前早孕,胚胎存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7、罪犯徐某某供述,2018年10月份左右,他和张某某一起吃饭的过程中,聊到想一起赚点钱,他就提出说搞诈骗来钱快,张某某同意。之后他俩就开始招人和弄网站、找洗钱公司之类的东西。做网站的人和洗钱团伙的联系方式是一个叫阿超的人提供的。作案用的银行卡是通过一个叫徐某甲的买的。他们诈骗的手段主要是,在珍爱网上注册账号,经过包装,自称某公司企业的经理,大批量的在珍爱网上找人打招呼,有人回复后就与其聊天,再添加微信继续聊天,主要是谈感情,时机差不多的时候就给那些人说帮个忙,让他们在“广东快乐十分”帮自己代理下注,如果对方问为什么不自己下的话,就跟对方说自己是内部人员不方便下注,然后给对方教如何下注能确保赢。连续几天后,就怂恿对方自己注册下注赚钱,对方开始充钱后,他先让其赢钱而且可以提现,让其相信真的可以赚钱。等对方完全相信了,投入的钱越来越多的时候,他们就在后台把钱收掉,对方就无法提现了。2018年12月份他们开始骗钱,总共参与诈骗的有他、张某某、小黑(陈某某)、厨子(徐某乙)、高个(王某某)、黑猪(上官某某)、女人(张某甲)、小鬼(陈某甲)等十多个人,参与诈骗的按照15%拿提成作为报酬。王某某、上官某某、张某甲都诈骗成功了,被害人的钱都是冲到了段某某的银行卡上。在揭阳散伙前,他给三个女的把提成算好,王某某2万元左右、上官某某3万元多、张某甲1万多,总共7万元多。回安溪县后,他让张某甲把钱给王某某和上官某某,张某甲具体给了二人多钱他不清楚。

8、罪犯张某某供述,2018年农历十一月左右,他和徐某某一起喝酒时认识一个叫超哥的人,期间超哥问他和徐某某要不要一起做诈骗。过了几天,他和徐某某在汕头欧丁市场就商量跟着超哥做一下。他负责租房子,徐某某负责购买手机、电脑等设备和网站后台操作,他俩都招人。同时,去和吴总的公司联系,那个公司给了他们一个网址,就是赌博网站。徐某某刚开始招到徐某乙等四个人,后来又招来王某某、上官某某等人,一共十五六个人。他和徐某某就给招来的人每人发一部之前买好的手机,手机上已经注册登录好珍爱网APP和微信,并教他们以软件工程师的身份去找特定的地方人进行聊天,教招来的人如何与对方建立联系、取得信任,向对方自称在澳门给赌博公司做维护,知道赌博公司的漏洞,但因为赌博公司不让内部人员投注,想请对方帮忙下注赚钱等,怂恿对方投注充钱。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初,他们一共作案成功二十起左右,大概赚了700万左右,其中给了阿超200万,员工工资按照百分之十五提成,剩下的他和徐某某平分。他拿了170万,其中40万他让他老婆拿去还房贷了,剩下的130万被他拿到国外去挥霍了。

9、被告人上官某某供述,2018年12月份,她和王某某、张某甲一起喝茶,商议一起外出打工。后来张某甲就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工作,工资待遇是三千到五千,有10%的提成,她和王某某就同意去。过了一周左右,她们就包了一辆私家车去了揭阳,来到揭阳税务局后面的小区。过了几天,徐某某和张某某把他们所有人叫到一起,给他们每人发了一部手机,让她负责江苏徐州。她按照徐某某教的,在珍爱网找女性聊天、添加微信,自称是一名男性IT工程师,在澳门一个赌博公司做网站维护,知道公司有漏洞,可以挣钱,但是公司不允许内部人员参与,让聊天对象帮忙投注,然后在怂恿他们自己建立账号,投注。他在珍爱网上一共找了十来个江苏的女性聊天,但只有一个好像叫胥某某的往里面充了钱,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后来她回到安溪县后,张某甲给了她一万七千块钱。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伙同罪犯徐某某、张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构建虚假赌博平台,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上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上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上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上官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怀孕的妇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上官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东亮

审判员马樊莉

审判员赵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贺康乐  

书记员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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