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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刑初149号受贿、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豫0883刑初14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职务犯罪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璩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年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于伟伟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璩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璩某某利用担任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王某1、王某2等13人财物共计35.75万元,在房产评估费收取、房产交易等手续办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收受文成置业总经理王某1现金共计3万元(每年春节、中秋节各5000元),并在“唐人公馆”、“唐人御园”项目评估费收取、房产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2、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孟州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购物卡共计2万元(每年春节、中秋各2000元或购物卡),2017年、2018年中秋节期间分别收受王某2现金1万元,共计收受王某2财物4万元,并在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房产登记、房产交易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郑州一建置业有限公司孟州市分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新锋现金4.1万元(每年春节、中秋节各5000元,其中2018年中秋节6000元);2017年秋,收受王新锋现金1万元,共计收受王新锋现金5.1万元,并在“大唐名村”项目规划验收、房产登记等手续办理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4、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中原国骅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薛某现金共计3.2万元(每年春节5000元、中秋节3000元),并在“九鼎毓秀”项目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5、2015年秋,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3一套“海信”牌中央空调主机,并在项目评估费收取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经鉴定,该中央空调主机价值6.45万元。

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龙首嘉园”项目出资人陈某11万元现金,并在该项目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

7、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院内改造工程施工方负责人程某心1万元现金,并在项目工程款拨付中为其提供便利。

8、2012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孟州市金豫房地产公司财务科长钱某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万元(每年春节、中秋节各2000元现金或购物卡),并在项目评估费收取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9、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2现金共计3.5万元(每年春节3000元、中秋节2000元),并在车村公租房监理项目、孟州市珠江公寓安置房监理工程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拨付中为其提供便利。

10、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焦作市匠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现金、购物卡共计3万元(每年春节、中秋节各2000元或3000元现金或购物卡),并在“河阳郡府”、“匠人之家”项目评估费收取、房产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11、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十次收受孟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负责人莫某和吴某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58万元(中秋节2000元、春节3000元),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12、2013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某11万元的金亚酒店VIP消费卡,并在金亚房地产项目评估费收取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二、贪污罪

2014年7月,孟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人璩某某和米某存在兼职取酬的问题,决定追缴二人违纪款5.28万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自己和米某个人承担的违纪款5.28万元用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的公款予以支付。

综上,被告人璩某某受贿数额总计35.75万元,贪污数额5.28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了受贿、贪污赃款。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组织部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璩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退回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璩某某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处罚;犯贪污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构不成贪污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璩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1、2014年纪委出具收据交款单位为房管局,可以证实当时被追缴对象是房管局而非璩某某个人。2、设立评估公司以及给被告人璩某某等评估师发放补助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如果存在发放兼职报酬的违法违纪情况,也应该是房管局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承担责任。3、被告人璩某某不是党员,即便兼职取酬的行为存在违反规定之处,也不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纪来进行处分或处理,且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被告人应当被追缴兼职报酬的任何依据以及相关规定。关于受贿罪,被告人璩某某系初犯,受贿情节极其轻微,能够积极认罪,主动交代监察委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应认定其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璩某某利用担任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王某1、王某2等13人财物共计35.75万元,在房产评估费收取、房产交易等手续办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收受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置业)总经理王某1现金共计3万元,并在“唐人公馆”、“唐人御园”项目评估费收取、房产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

1、书证:河南文成置业营业执照及文成置业关于王某1的任职证明,证实该公司的相关情况及王某1从2012年起担任文成置业的总经理。

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分6次在孟州市房产中心主任璩某某的办公室给她送现金共计3万元。给她送钱的原因是我在做唐人御园、唐人公馆项目时,她给我减免了评估费,还有我们在办理房屋预售、交易时能快速办理,给予我们照顾。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河南文成置业负责人王某1分6次给我送现金3万元。他给我送钱的原因是让我在给他们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快一点,办理交易手续时不为难他们,另外也为了感谢我给他们公司减免部分评估费。

(二)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孟州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置业)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购物卡共计4万元,并在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房产登记、房产交易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孟州市超达置业的营业执照,证实超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王某2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自2015年3月任该公司出纳。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分多次给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璩某某送了4万元现金。给她送钱的原因是为了和她搞好关系,感谢她平时对我们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照顾。还有一个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上交维修基金,房管中心准备处罚我们公司,给璩某某送钱后,一直没有对我们处罚。

(2)证人王某3的证言:2018年中秋节前,我父亲王某2让我给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璩某某送了1万元现金。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2年至2018年,王某2总共给我送了4万元现金及购物卡。他给我送钱因为我们发现王某2公司的专项维修基金没有及时交房管中心,准备对其公司进行处罚。他给我送1万元后,我就没有处罚王某2的公司。二是王某2为了感谢我让人尽快给他办理文曲府邸相关手续,不难为他。

(三)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郑州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置业)孟州市分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新锋现金5.1万元,并在“大唐名村”项目规划验收、房产登记等手续办理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一建置业孟州市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余某是该公司负责人,王新锋任该公司孟州市分公司孟州市项目工程部经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5年至2018年,我分多次给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璩某某送共计5.1万元。感谢她给我们协调大唐名村7号楼、3号楼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还有就是为了和她搞好关系,感谢她对我们项目的帮助和照顾。

(2)证人余某的证言:2016年10月份,我担任郑州一建置业孟州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后,安排工程部经理王某4分多次送给璩某某现金。璩某某也给我们公司提供了帮助,我们公司房产交易手续的办理,璩某某从来没有刁难我们。

(3)证人郝某的证言:我是郑州置业孟州市分公司的出纳。2018年王某4以中秋节办事的名义向我支取3.8万元。

(4)证人张某1(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规划局局长)的证言:大唐名村项目规划验收时规划局和孟州市房管中心就大唐名村楼盘阳台的测算问题产生过异议,导致项目迟迟得不到验收。我和房管中心主任璩某某就该问题讨论过三、四次。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5年至2018年,王某4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他们办理房产相关手续和顺利通过验收上给予帮助,共计给我送了5.1万元。纪委调查我期间,我通过丈夫袁某退给王某41.3万元。

(四)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中原国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骅置业)工作人员薛某现金共计3.2万元,并在“九鼎毓秀”项目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原国骅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两家公司的相关情况及薛某任孟州市中原内配公司监事会主席,经中原内配公司研究,委派薛某负责该项目的外部综合协调工作。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的证言:2014年至2017年,我分多次给璩某某送了3.2万元现金。之所以送钱是为了和她搞好关系,以便她在九鼎毓秀项目房产手续办理时能快一些。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薛某是中内配的监事会主席,负责九鼎毓秀的外部综合环境协调。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孟州市中内配副总薛某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及时给他们开发的九鼎毓秀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分8次给我送了3.2万元现金。

(五)2015年秋,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杰房地产)副总经理张某3一套“海信”牌中央空调主机,并在项目评估费收取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经鉴定,该中央空调主机价值6.45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孟州市泰丰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张某3在两个公司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两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张某3在该两个公司的任职情况。

2、证人张某3的证言:为了让璩某某在评估费上照顾,也为了和她搞好关系,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快速办理,我送给她一套中央空调。实际上智杰房产评估费用也优惠了,我负责的碧水云天项目和梧桐新苑项目办理房产手续速度比较快,也很顺利。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张某3给我送中央空调是为了让我给他的项目减免评估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让我给予便利。

4、鉴定意见: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日立400中央空调一组价值为64500元。

(六)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龙首嘉园”项目出资人陈某11万元现金,并在该项目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

1、书证:孟州市至诚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是魏建刚。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借用孟州市至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在孟州市开发龙首嘉园小区。为了让璩某某照顾,在2016年春节前我给她送了1万元现金。

(2)证人邓某1的证言:我从2006年至2016年12月任孟州市房管局交易科长。2016年璩某某给我说陈某1开发的龙首嘉园小区手续齐的话,房产证尽快办理。我就优先为龙首嘉园小区办理了房产证。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龙首嘉园项目开发商陈某1办理房产证期间,为了让我及时给他办理,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

(七)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院内改造工程施工方负责人程某心1万元现金,并在项目工程款拨付中为其提供便利。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孟州市正安公司营业执照、正安公司与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之间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等证据,证实孟州市房管中心与正安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孟州市房管中心院内改造工程(程某心借用正安公司资质)。

2、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心的证言:我借用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的后院硬化工程,为了感谢璩某某让我承包该工程,也为了让璩某某尽快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送给她一万元。

(2)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孟州市正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心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在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干过工程。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6年7月份承包我们单位的路面硬化工程。出于感谢和让我们及时给他付工程款,他后来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

(八)2012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孟州市金豫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豫房地产公司)财务科长钱某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万元,并在项目评估费收取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的:

1、书证:金豫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及钱某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钱某在金豫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科长。

2、证人钱某的证言:2012年至2016年,为了和璩某某搞好关系,也为了让她帮忙减免评估费用,我分多次给她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万元。她给我们公司减免过评估费。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2年至2016年金豫房地产公司会计钱某分多次共给我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万元。她给我钱和购物卡是为了感谢我给她们公司减免评估费用。

(九)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工程公司)董事长邓某2现金共计3.5万元,并在车村公租房监理项目、孟州市珠江公寓安置房监理工程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拨付中为其提供便利。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上述项目的监理合同签订情况及具体付款情况。

2、证人邓某2的证言:我借用焦作市泰安建筑公司资质在孟州市房管中心牵头的车村公租项目、珠江公寓、农村房屋改造项目做监理。2012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为了和璩某某搞好关系,方便要工程款,我分多次给璩某某送3.5万元现金。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邓某2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便他监理的珠江公寓、车村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时拿到监理费,他分14次给我送了3.5万元现金。

(十)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焦作市匠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人置业)法定代表人杜某现金、购物卡共计3万元,并在“河阳郡府”、“匠人之家”项目评估费收取、房产手续办理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匠人置业营业执照,证实匠人置业的经营范围,杜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证人杜某的证言:我是焦作市匠人置业的董事长,我共计送给璩某某至少3万余元。给她送钱是因为我开发的房产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她给予照顾、快速办理。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她能给我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实际上她确实给我减免了评估费用。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杜某分12次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给我送钱的原因是让我在给他办理房屋预售证、房产交易等手续时快速办理。另外他公司在我们房管中心下属的博达评估公司有评估业务,他感谢我给他公司减免评估费。

(十一)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十次收受孟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孟州市农商行)营业部负责人莫某和吴某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5万元,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孟州市房管中心证明:证实从2013年6月开始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存入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孟州支行。

(2)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文件,证实莫某、吴某任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经理、副经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莫某的证言:我共给璩某某送有8000元现金,给她送钱是因为住宅维修基金放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我需要和她搞好关系,确保这个资金一直存入我行。

(2)证人吴某的证言:我分多次给璩某某送了17000元的现金和购物卡,给她送钱主要是维护我行与房管中心的业务关系,确保住宅维修基金全部存入我行。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莫某和吴某分10次共给我送现金2.5万元,她们给我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同意将维修基金存放到孟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十二)2013年,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国际)经理李某11万元的金亚酒店VIP消费卡,并在金亚房地产项目评估费收取方面为其提供便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孟州市金亚国际大酒店的营业执照及李某1任职证明,证实金亚国际的基本情况及李某1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任金亚国际总经理。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给璩某某送了金亚酒店的一张1万元的VIP金卡后,她就给我公司减免了部分评估费用。

3、被告人璩某某的供述:2013年孟州金亚国际大酒店负责人李某1在金亚公司进行房产评估期间,为了感谢我减免评估费,给我送了一张价值1万元的VIP消费卡。

认定璩某某给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以及赃款去向的证据有:

1、书证:焦作市匠人置业等七家公司评估汇总表,证实匠人置业评估8次应交评估费11.5405万元,实收6万元。金亚国际大酒店共评估13次应交评估费24.8418万元,实收14.7万元;文成置业共评估11次,应交评估费22.6598万元,实收13.6万元;泰丰置业共评估6次,应交评估费22.6228万元,实收9.3万元;智杰房产共评估5次,应交评估费24.7846万元,实收11.5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米某的证言:2011年10月璩某某任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后,还兼任博达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我们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博达评估公司收费标准是依据2011年6月13日孟州市发改委下发的《收费许可证》执行的。我在负责博达评估公司期间,璩某某交代过我对匠人置业、金亚国际、金豫房地产、泰丰置业、文成置业、兴州实业公司、智杰房地产等公司减免评估费。匠人置业评估8次应交评估费11.5405万元,最后我在璩某某交代下只收6万元。金亚国际大酒店共评估四次,应交评估费24.8418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收14.7万元;金豫公司在我们公司共评估13次,应交27.2467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际上交13.94万元;文成置业共评估11次,应交评估费22.6598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际交了13.6万元;泰丰置业共评估6次,应交评估费22.6228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收了9.3万元;兴州实业在我们公司共评估了8次,应缴纳19.0118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收8.79万元。智杰房产共评估5次,应交评估费24.7846万元,在璩某某指示下实收11.5万元。在璩某某的指示下,以上这8家公司少缴74.8780万元。

(2)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房管中心交易科科长。我们科室主要职责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等。在我们日常办理业务时璩某某存在给我打招呼对部分房地产企事业优先办理的情况。我印象中有金亚公寓项目、征云领秀城项目、滨河丽景项目、碧水云天项目、龙首嘉园项目、唐人公馆、唐人御园项目、匠人之家、河阳郡府项目、梧桐新苑项目、河阳世家、九鼎毓秀项目等15家公司。

(3)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于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孟州市房管中心副主任。我分管交易科、监理科、测绘队。在我分管期间存在璩某某给我打招呼对某些房产企业快速办理、优先办理的情况。我记得有中原国骅、文成置业、郑州一建等公司。

(4)证人袁某的证言:我是璩某某的丈夫。璩某某收的礼金和购物卡一部分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一部分用于她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我女儿上学的花费,还有一部分是我做生意临时需要用钱,她给我一些。

3、被告人璩某某供述:中央空调主机安装在我南关的家里了,收受的29.3万元现金和购物卡都用于平时消费,也有一部分用于我南关盖房和装修了,另外我女儿上学还花一部分,我丈夫袁某做生意也用了一部分。

二、贪污罪

2014年7月,孟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被告人璩某某和米某存在兼职取酬的问题,决定追缴二人违纪款5.28万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璩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自己和米某个人承担的违纪款5.28万元用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的公款予以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璩某某、米某工资、兼职取酬汇总表及博达公司给璩某某、米某等人发工资的情况等证据,证实博达公司除给璩某某、米某发正常工资外,还从2009年至2014年分别兼职取酬3.6万元。

(2)孟州市住建局证明,证实博达评估公司是房管局出资成立,璩某某、米某个人没有出资,只是名义上股东,该公司所有账目由房管中心统管。

(3)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2008年12月29日房管局班子会决定给璩某某、米某发放评估师补助费,每人每年3000元。2013年1月22日房管中心班子会决定提高璩某某、米某评估师补助费每人每月800元。

(4)孟州市博达房地产评估公司相关资料,证实博达公司前期法人是璩某某,后变更为米某。

(5)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收据、记账凭证、谢某1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曾用公款给孟州市纪委缴纳罚没款5.28万元。

(6)中共孟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孟州市监察委员会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孟州市纪委监察局在开展三公经费和小金库治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璩某某、米某存在兼职取酬的情况,两人共计违规领取5.28万元。专项检查组责令二人将个人的违纪款上交孟州市纪委监察局。1993年至2018年,孟州市纪委和孟州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2018年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撤销孟州市监察局,成立孟州市监察委员会。孟州市纪委和孟州市监察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证人证言:

(1)证人米某的证言:博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孟州市房管局,刚开始璩某某是法人,后来我是法人,实际上我们都没有出资。孟州市房管局开会决定给璩某某和我发放补助,一直持续到2014年6月,我共计领取3.6万元,璩某某也领取3.6万元。2014年孟州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让公职人员兼职取酬,让我和璩某某退还52800元。我找到璩某某说评估师证放到其他公司每年也有一万多元的报酬,再说我们为房管局也创收不少,纪委让上缴的违纪款由单位出了吧。璩某某说她考虑一下,后来单位就把需要我们个人交的违纪款交了。

(2)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是孟州市房管中心的财务科长。房管局召开班子会决定每年给璩某某、米某估价师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2013年开会决定给璩某某、米某的估价师补助费标准由每年3000元改为每月800元。2014年孟州市纪委检查房管局兼职取酬时发现璩某某、米某存在兼职取酬的问题。2014年10月璩某某给了我一张孟州市纪委罚没票据,安排我把这个笔钱转给纪委。我看到凭证上有璩某某、米某和主管领导张某4签字,就把这5.28万元转给纪委了。

(3)证人张某4的证言,我于2005年至2011年9月任孟州市房管局局长。2008年12月29日房管局开班子会决定给璩某某、米某发放估价师补助费,璩某某2011年担任房管局长后估价师补助费上调了。2014年9月纪委查出房管局有兼职取酬现象,让璩某某、米某退还违纪款。璩某某说纪委因为她和米某领取评估师补助的事情要罚房管局的钱,现在纪委开了罚单,罚了5万元多,我见上面有璩某某的签字,就在上面签字了,我一直以为是纪委罚房管局的钱。

(4)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任孟州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璩某某向我汇报她和米某兼职取酬被纪委查住了。我让她将多领部分尽快退还。璩某某、米某用房管中心的公款上缴她们应该出的违纪款的事,她没有向我汇报,我当时不清楚。

(5)证人王某5的证言:2002年至2016年4月我在孟州市纪委工作。2014年我们查处了房管中心璩某某、米某在房管局下属企业博达公司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当时共追缴璩某某、米某二人违纪款5.28万元。当时纪委是让璩某某、米某个人上缴违纪款,不是让房管局交的。2014年璩某某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到我办公室交违纪款,我就安排财务人员汤丽娜去收了。

(6)证人曲某的证言:王某5向我汇报过璩某某、米某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并决定对二人的违纪款追缴。同时还对璩某某诫勉谈话。后来我听王某5说璩某某、米某的兼职取酬违纪款已上交市纪委,但我不清楚璩某某是用自己的钱还是单位的钱上缴的,按规定应由她们自己出。

(7)证人陈某2、谢某2、霍某、林某的证言证实,博达评估公司股东有璩某某、米某、陈某2、谢某2、霍某、林某,但是他们实际上没有出资。博达评估公司实际上是房管局出资成立的。

全案的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璩某某出生于1969年2月23日,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被告人璩某某的干部履历表、中共孟州市组织部证明、孟州市人民政府孟政文[2011]114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璩某某自2011年9月至案发时任孟州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3、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孟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孟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璩某某班子成员分工文件等证据,证实孟州市房管局系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房管局的主要职责任务和璩某某的工作职责。

4、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该案案发和侦破过程。

5、涉案暂扣款清单,证实璩某某受贿和贪污赃款41.03万元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璩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璩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璩某某辩护人对该部分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璩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璩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璩某某在被责令退缴兼职取酬的款物时,利用职务便利,使用本单位的公款缴纳,另退缴兼职取酬款物应当由其个人缴纳的事实有证人米某、刘某、曲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孟州市纪委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因而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部分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璩某某是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不构成自首,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1.0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梁战胜

审 判 员  邱劲连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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