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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刑初9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30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9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杜福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中国华通物产集团海外贸易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于1997年11月间,使用公款人民币140万元,用于购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汪洞乡中双河锡矿,进行个人投资经营。200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告知单位的情况下,潜逃至美国。2019年8月2日经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劝返,被告人李某某回国投案,归案后主动退赃人民币14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中国华通物产集团营业执照,李某某的干部履历表、任职证明,证人陈某、唐某、龙某、肖某、陶某、许某、银某、何某的证言,李某某购买中双河锡矿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付款凭证,购买融水县锡矿的合同书,交接协议,融水县地质矿产局出具的材料,机械工业档案馆文件保管工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双和锡矿工商注册资料,退赔凭证,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回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积极退赃、退赔;无前科,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在到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冰洁

人民陪审员  曹凤云

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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