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2号]王某集资诈骗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5-02-09 阅读次数:
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6辑,总第13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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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号]王某集资诈骗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二、主要问题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如何准确处理?
三、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庭理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审判长要求公诉人提交书面变更起诉决定书,公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变更,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应当采纳公诉人当庭意见,应以起诉书指控罪名认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故在判决书中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依法认定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一)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二)起诉书非因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
(三)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应当依据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
(四)人民法院对出庭公诉人发表的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公诉意见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苏义飞: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本案,请看《(2024年)王某集资诈骗案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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