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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1刑初258号俞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0 阅读次数:

俞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11刑初258号

指控事实

2023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俞某1酒后驾驶皖BY××**某某牌小型轿车沿芜湖市繁昌区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途经某地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俞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2023年7月7日,被告人俞某1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俞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3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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