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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刑初432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次数: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  号    (2020)皖0202刑初432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2刑初432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二部刑诉(20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1伙同他人在本市镜湖区绿地新城居民小区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实物商品进行流通,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产品份额”的抽象概念,虽然这个“产品份额”看不见摸不着,却充当了传销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媒介),大肆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并要求参其加者购买1-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发展的资格,其中第1份虚拟产品份额需交纳3800元,第2-21份虚拟产品份额,每份交纳3300元。组织内部按照传销人员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标准,实行“五级三晋制”进行层级管理。五级为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亦称老总(600份以上);三晋:1、业务员、组长一主任;2、主任一经理;3、经理老总;并根据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及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依据计酬发放返利工资。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1直接的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30余人。被告人黄某1担任该组织自律总管、大总管。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虚拟的“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1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金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1退出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卫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方平

人民陪审员  鲁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敏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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