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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522刑初753号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次数:

李某1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1522刑初753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祥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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