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1-03-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1.09.08
【实施日期】 1951.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婚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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