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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3-12 阅读次数:

       通过对无棣县法院2006年1月至2008年的1181例离婚案件的详细调查,总结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六个。
     (一)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无棣县法院2006年离婚案件的收案数为336件,2007年则为372件,比2006年增加10.7%;2008年离婚案件收案数就远远超过了2007年的数量,达473件。仅此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二)导致离婚的因素多样,但相对集中。
        具体分析如下,导致离婚的密切因素,按照主次排列为:
        1、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调查的1181件离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占52%,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性格不合直接影响夫妻感情,长期闹矛盾,经常打打闹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直到一分为二,各奔东西才算安然。
        2、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导致离婚的,居于第二位,占15%。有一定数量的未婚男女在外打工,每逢年底才回家团聚,这也是大量未婚男女谈婚论嫁的季节。他们多半是他人介绍,有的相识几个月、几十天甚至只几天就结婚。加之现在的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认识不久就结婚,甚至“闪婚”成为流行,但婚前缺乏了解,“闪婚”往往导致“闪离”。
       3、家庭暴力、打架也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与家庭暴力、动手打人有关的占11%,这个比例也不小。张口就骂,动手就打的恶习是大男子主义的体现,现在妇女越来越自尊、自爱,如果这个恶习长期不改,最终就有可能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
       4 、一方有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有外遇的各占6%,并列为第四的因素。一方有病的有情况包括一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劳动,严重的还会危害家人身体健康等,由于身体的疾病导致对方心理压力、家庭经济困难等重重问题,夫妻感情缺乏促进,最后视同路人,走向离婚。而一方有外遇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纯粹涉及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并不多。即使一方一时心花,如果夫妻其他方面都做得很好,一般也不会导致离婚。涉及第三者因素而离婚的,还涉及性格、经济等混合因素。
       5、因一方不负责而导致离婚的、与老人关系不好各占4%,因重男轻女而离婚的占2%。由于基层法院大多在小城镇,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来自农村。农村收入相对较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维持一家的日常开支,一方不负责任,多见为赌博,会导致经济困难;即便不是经济问题,一方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方的心理也难以接受,因此离婚就不可避免了。农村家庭往往是与老人共同居住,且农村老人更多的是依靠子女养老,老人更容易干预小夫妻俩的生活,因此产生矛盾的几率就比较大,闹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离婚就成了一种选择。思想相对保守,重男轻女在部分家庭中还是存在的,虽然比例不大,排在离婚因素的最后一位,但也不能忽视这种封建思想对家庭的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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