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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诉和离婚之诉不宜一并审理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4-20 阅读次数:

       【案情】
       原告刘某,江西余干县人。
       被告吴某,江西永修县人。
       原被告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7个月,因性格不合原被告长期分居。2010年2月份,原告刘某向永修县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吴某离婚,并要求被告吴某一并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30000元。
      【分歧】
       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彩礼返还请求是并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
       第一种意见,彩礼返还在性质上属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彩礼返还诉讼与离婚诉讼相互联系,当事人将彩礼返还的请求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之一提出并无不妥,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对彩礼返还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返还彩礼诉讼不宜与离婚诉讼一并审理,因为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婚姻人身关系和婚姻财产关系,而彩礼返还实质上不是婚姻财产的范畴。
      【管析】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同意第二种意见。
彩礼返还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而是一个独立的诉。婚姻男女在缔结婚姻时给付对方一定的彩礼,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受赠人取得的利益便受法律保护。法律许可彩礼赠与人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赠与人赠与时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赠与人基于此而请求返还彩礼的性质显然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彩礼返还诉讼即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关系,而是一个有关财产返还关系的独立的诉,因此彩礼返还之诉和离婚之诉不宜一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了只要求离婚,对彩礼予以放弃。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苏义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返还彩礼案件可以和离婚案件一并处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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