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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据 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争——杨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2023年)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案例四 前妻要回土地于法有据 法院公允分割定分止争——杨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杨某某向张某某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某认为离婚后前妻没有资格要回承包地,故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向张某某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认定杨某某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季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受“妻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后往往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独自占有经营,或被村集体收回,依法享有相关权益面临现实困难。本案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前夫将家庭承包地中属于前妻的部分交由前妻承包经营,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承包地块坐落。该案对于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推动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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