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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7〕第140 号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注销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10-05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40 号

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关于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的注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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