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4-1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4]48号
【发布日期】 2014.06.24 【实施日期】 2014.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8号)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安徽保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职能作用。原《关于印发<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0〕3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皖办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建设和协会财务管理,加快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保险法》、《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为方向,统一各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等管理标准,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以及收支、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配置机构、人员,提高协会运转效率及工作水平。

  (二)科学规范原则。统一各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等管理标准,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以及收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协会与相关单位、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及工作联动。

  (三)严格管控原则。加强协会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增强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及公正性。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章 秘书处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 内设机构
  第四条 秘书处应当设置以下部门:

  (一)综合部。主要负责秘书处文秘、宣传、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

  (二)市场部。主要负责产、寿、中介市场行业自律与服务、信访处理、市场分析等工作。

  (三)电考中心。主要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承办等工作。

  各秘书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减少运行成本。

  第五条 各市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上述机构设置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门及职能,但应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等不作为秘书处内设机构管理,其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场部负责。
第二节 人员设置
  第七条 秘书处应综合考虑协会经费、工作职能、市场规模、未来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编制。除秘书长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八条 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履职能力。内设机构负责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财务、电脑维护等特殊岗位,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秘书处应设秘书长1人,其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经验,了解熟悉保险行业;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在任期间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并逐步实现专业化。

  第十条 秘书处应设置专职财务岗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协会财务工作,引入财务岗位责任制。

  财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熟悉会计电算化。不得聘请会员单位或其他单位财务人员代为管理协会账务。不得由会计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秘书处选聘工作人员,应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秘书处聘用人员时应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新录用工作人员应确定一定时间作为考察试用期,考察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采取一人多岗等形式,节约人员成本。
第三节 职级管理
  第十四条 秘书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分为3个职级,即部门主任、副主任、职员。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综合考虑学历、能力、品行、业绩、岗位需要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职级。具体职数由协会自定。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及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四节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由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经费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调整薪酬待遇,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依据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党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加强党建工作。协会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秘书处成立党组织,应报安徽保监局审批,接受安徽保监局领导。
第六节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对于考核优异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能按照协会理事会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在协会内部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服务意识,影响到协会形象及作用发挥的;

  (三)对市场情况失察,自律工作不力,导致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混乱或影响行业利益的;

  (四)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隐瞒包庇的;

  (五)对当地保险市场重大突发事件瞒报、虚报、迟报,不能根据规定和部署及时有效处理,对当地保险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泄露会员单位或行业内部商业秘密的;

  (七)秘书长对下属管理不力或工作组织不力,导致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下属的上述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协会工作不作为,阻碍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基础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财务管理是指对协会运行中发生的包括预算编制与实施、资金收入与支出、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财务审计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执行单位,负责组织财务收支,安排财务资金,落实财务预算,

  协会会长作为协会财务负责人,对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建立预算管理机制,按照“以支定收”的总体原则,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查通过,并严格执行预算,控制预算外支出。

  (二)公开透明原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协会财务收支,全面如实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外部审计监督及会员监督。

  (三)严谨规范原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加强经费收支管控,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强化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控,自觉接受财政、民政、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及各项票据应真实、有效,严禁白条抵库。

  (二)应建立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妥善保管。

  (三)应加强财务印鉴章、各项票据的保管,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应加强现金管理。

  (五)应依据民政和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税收登记,并对有偿服务收入依法纳税。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协会资产流失,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会长、秘书长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私分、挪用,严禁隐瞒收入,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节 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采用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经费开支状况、人员配置情况等,编制本年经费收支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并讨论通过,作为本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协会预算方案应报送安徽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执行时应当加强过程管控,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适时调整预算偏差。除因特殊事项经理事会批准外,一般不得追加本年预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协会应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节 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秘书处制作财务报告时应涵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以及财务情况分析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协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应报送理事会及保监局。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产生较大影响(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务行为。协会会长为重大财务事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应聘请当地民政部门或保监局认可的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年度审计报告应报送理事会及保监局。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换届或秘书长离任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收支、资产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费收入

  (一)会费收取应遵循以支定收、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工作的原则。

  (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协会会费标准确定后应在30日内报送安徽保监局备案。

  (四)各会员单位应及时缴纳会费。对于经营未满一年的机构可适当减少会费金额。

  (五)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七条 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服务收入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等形式变相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专项活动经费

  协会组织预算外大型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可向会员单位筹集经费或专项活动基金。专项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向会员单位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协会宗旨相符的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开支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办会原则,合理确定各项开支的标准及比例。应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虚列虚报。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不得支付或变相支付会长、副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任何补贴、补助及其他工资福利。会长、副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不得在协会报销或领取费用。参加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第四十二条 协会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安徽保监局的委托,组织、承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承办费应在规定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协会内部经费支出。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严格审批程序。各项开支须由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审批人员分别把关签字。上述人员应对各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一)协会5千元以下的日常运行支出(人员工资除外)由秘书长审批。

  (二)超过5千元、不足1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三)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由会长审批。

  (四)2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由会长审批。
第三节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资金应存入经过审批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购买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不得参与民间放贷。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协会应在银行独立开设账户,办理收支结算业务。不属于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收取的自律保证金应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部门建立的合作类服务机构(如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打击“三假”办公室等),其经费收支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由协会秘书处代管,但不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定期向合作单位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均应作为协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明细账,定期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0〕3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2014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下一篇:(2014年)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