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3-27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能源局 【发文字号】 皖能源新能[2014]132号
【发布日期】 2014.07.03 【实施日期】 2014.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能源综合规定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
(皖能源新能〔2014〕13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为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促进垃圾发电快速发展,经研究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行规划布局
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情况及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支撑能力等为基础,自行决定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二、自主开展前期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规定,我局不再出具前期工作咨询复函。各市及相关项目业主对拟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项目具备核准条件后即行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项目须报我局核准。各市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将用地预审、环评、规划选址、节能、电网接入等省级批复意见一并报送,我局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我局积极向国家能源局争取建设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核准建成后,补助资金的拨付以国家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为准。
五、注意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厂址选择比较敏感,各市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科学透明决策。必要时进行听证,并在申请项目核准的同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和收费制度,引导相邻区域共建共享垃圾发电设施,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努力保障建设环境,确保核准开工项目尽早投运,并按时向我局报送电厂建设运营情况。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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