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12-2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卫监督秘[2014]270号
【发布日期】 2014.08.26 【实施日期】 2014.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4〕270号)
各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相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一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市、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做好各地工作部署、自查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总结、报表填报工作。并按照归口管理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表汇总报送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
二、委机关职能处室根据职能和通知要求组织对全省进行督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由原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原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原省卫生厅疾控局负责,《中医药条例》由原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各职能处室请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各项法律法规具体部署、落实、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及报表(含电子版)交原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进行汇总。
三、联系方式
妇社处:
联系人:孔圣华
科技处(原省人口计生委):
联系人:王树宝
疾控局:
联系人:武松
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戚志春
监督处:
联系人:时南军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6日
【发布日期】 2014.08.26 【实施日期】 2014.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4〕270号)
各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相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20号)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决定于2014年8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一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市、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做好各地工作部署、自查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总结、报表填报工作。并按照归口管理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表汇总报送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室。
二、委机关职能处室根据职能和通知要求组织对全省进行督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由原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原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原省卫生厅疾控局负责,《中医药条例》由原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各职能处室请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各项法律法规具体部署、落实、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及报表(含电子版)交原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进行汇总。
三、联系方式
妇社处:
联系人:孔圣华
科技处(原省人口计生委):
联系人:王树宝
疾控局:
联系人:武松
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戚志春
监督处:
联系人:时南军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6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