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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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皖人社城乡居保函[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9.09 【实施日期】 2014.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城乡居保函〔2014〕20号)
各市、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现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9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群众满意的经办队伍,推进经办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经办管理行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全系统城乡居保干部职工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主线,以全员培训为抓手,加快构建覆盖全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的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培训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员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根据城乡居保经办人才成长规律和业务发展需求,分级、分类、分岗实施经办队伍教育培训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全员培训、全面发展。面向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体成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加大对基层经办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经办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围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密联系经办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突出业务能力建设。
(四)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将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谋划、推进和评价培训工作的首要标准,作为推进经办业务发展的重要抓手,实现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协办)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培训制度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新政策、新业务等重点项目培训。
(三)建立省级培训师资库,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全省共享。
(四)对培训制度和重点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 市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培训实施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人日常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业务骨干培训。
(三)建立市级培训师资库,并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全市共享。
(四)负责指导县级经办机构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培训制度,制定本地全员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所辖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办员培训,负责培训效果评估考核和日常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城乡居保事业发展和经办服务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职责权限和不同层级、类别、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操作为基本内容,突出社保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九条 政治理论培训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不断提高经办队伍的理论素养,强化服务民生的责任意识,培育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政策法规培训以提升工作人员依法经办能力为重点,持续加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城乡居保新政策、新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经办队伍适应形势、推动经办发展的能力。
业务知识培训以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为重点,立足岗位,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经办队伍规范经办和有效服务的本领。
第十条 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培训的计划性、组织性,按照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按照有效管用的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交流式、案例式、现场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成果交流制度。通过专题汇报、论文评比、发表学习体会文章等形式,鼓励参训人员交流培训经验,展示学习成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全员培训登记制度。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经办人员年度参训情况集体档案,详细记录个人参训项目、时间地点和学时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经办机构应将所属人员参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当年未参训的,不得评优。当年未完成全员培训任务的市、县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不推荐参加省以上评优活动。对于培训工作较突出的市、县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建立市、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人考学制度。省级经办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素质考试,通报考试成绩,对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举办培训班,所需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利用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4.09.09 【实施日期】 2014.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城乡居保函〔2014〕20号)
各市、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现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9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全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群众满意的经办队伍,推进经办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经办管理行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全系统城乡居保干部职工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主线,以全员培训为抓手,加快构建覆盖全员、规范有序、科学有效的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培训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员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根据城乡居保经办人才成长规律和业务发展需求,分级、分类、分岗实施经办队伍教育培训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全员培训、全面发展。面向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全体成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加大对基层经办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经办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围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密联系经办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突出业务能力建设。
(四)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将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谋划、推进和评价培训工作的首要标准,作为推进经办业务发展的重要抓手,实现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协办)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培训制度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新政策、新业务等重点项目培训。
(三)建立省级培训师资库,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全省共享。
(四)对培训制度和重点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 市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乡居保经办队伍培训实施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人日常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业务骨干培训。
(三)建立市级培训师资库,并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全市共享。
(四)负责指导县级经办机构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培训制度,制定本地全员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所辖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办员培训,负责培训效果评估考核和日常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城乡居保事业发展和经办服务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职责权限和不同层级、类别、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操作为基本内容,突出社保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九条 政治理论培训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不断提高经办队伍的理论素养,强化服务民生的责任意识,培育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政策法规培训以提升工作人员依法经办能力为重点,持续加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城乡居保新政策、新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经办队伍适应形势、推动经办发展的能力。
业务知识培训以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为重点,立足岗位,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经办队伍规范经办和有效服务的本领。
第十条 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培训的计划性、组织性,按照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按照有效管用的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交流式、案例式、现场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成果交流制度。通过专题汇报、论文评比、发表学习体会文章等形式,鼓励参训人员交流培训经验,展示学习成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全员培训登记制度。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经办人员年度参训情况集体档案,详细记录个人参训项目、时间地点和学时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经办机构应将所属人员参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当年未参训的,不得评优。当年未完成全员培训任务的市、县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不推荐参加省以上评优活动。对于培训工作较突出的市、县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建立市、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人考学制度。省级经办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素质考试,通报考试成绩,对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举办培训班,所需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利用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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