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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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审[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实施日期】 2015.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程质量监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审〔201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我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远疆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安徽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
2015年1月5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批项目,是指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行政审批主体,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审批机关)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 对委托审批项目应实行委托书制度,明确受托审批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委托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窗口受理范围,建立和完善以窗口为主导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
第五条 对受托审批项目,受托审批机关应当以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等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第六条 受托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作出决定。
受托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七条 受托审批机关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对照审批条件和标准,严格资质(资格)审查,确保审批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期限和告知
第八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委托项目的审批时限。受托审批机关确定的审批时限必须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涉及资质(资格)类证书变更的,由受托审批机关政务窗口现场即办。
委托审批项目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窗口现场即办的,受托审批机关不得改变办理方式。
第十条 新增委托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和办理方式,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书及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受托审批机关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印审批项目告知单,载明委托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审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所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审批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全面、准确。
第四章 网上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对委托审批项目实行网上审批,并明确网上审批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权限。行政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应在网上签署相应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等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受托审批机关使用自行开发的网上审批系统的,要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要按照信息共享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衔接和整合厅机关有关行业管理系统,实现委托项目审批“一网运行”。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委托项目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实施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
第十七条 受托审批机关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委托项目审批工作的督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室要会同相关处室对委托项目办结件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质量、档案管理等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托审批机关窗口受理、办
理受托项目审批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在全省通报评估结果。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九条 受托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受托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审批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受托审批机关存在的违规审批行为,一年内经查实发生1次、2次、3次及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按照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收回委托审批权限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受托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 2015.01.05 【实施日期】 2015.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程质量监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审〔201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我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远疆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安徽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
2015年1月5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批项目,是指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行政审批主体,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审批机关)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 对委托审批项目应实行委托书制度,明确受托审批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委托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窗口受理范围,建立和完善以窗口为主导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
第五条 对受托审批项目,受托审批机关应当以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等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第六条 受托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作出决定。
受托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七条 受托审批机关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对照审批条件和标准,严格资质(资格)审查,确保审批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期限和告知
第八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委托项目的审批时限。受托审批机关确定的审批时限必须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涉及资质(资格)类证书变更的,由受托审批机关政务窗口现场即办。
委托审批项目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窗口现场即办的,受托审批机关不得改变办理方式。
第十条 新增委托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和办理方式,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书及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受托审批机关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印审批项目告知单,载明委托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审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所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审批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全面、准确。
第四章 网上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对委托审批项目实行网上审批,并明确网上审批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权限。行政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应在网上签署相应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等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受托审批机关使用自行开发的网上审批系统的,要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要按照信息共享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衔接和整合厅机关有关行业管理系统,实现委托项目审批“一网运行”。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委托项目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实施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
第十七条 受托审批机关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委托项目审批工作的督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室要会同相关处室对委托项目办结件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质量、档案管理等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托审批机关窗口受理、办
理受托项目审批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在全省通报评估结果。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九条 受托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受托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审批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受托审批机关存在的违规审批行为,一年内经查实发生1次、2次、3次及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按照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收回委托审批权限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受托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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