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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7-19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1.22 【实施日期】 2015.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3号 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15〕12号)

大唐安徽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3、#4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大唐皖电财〔2014〕3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厂3号、4号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同意你公司淮南洛河发电厂4号和3号机组分别自2014年9月23日和11月20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
你公司要督促淮南洛河发电厂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烟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将没收环保电价或进行罚款处理。
省 物 价 局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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