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皖证监函字[2015]81号)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6-0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证监函字[2015]81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实施日期】 201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15〕81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请示》(国证董办字〔2015〕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其他非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向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安徽证监局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第四十三条 变更为: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变更为:公司盈利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监管要求且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应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仍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公司因业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发布日期】 2015.05.20 【实施日期】 201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15〕81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请示》(国证董办字〔2015〕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其他非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向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安徽证监局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第四十三条 变更为: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变更为:公司盈利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等监管要求且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应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仍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公司因业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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