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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5-2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5]104号
【发布日期】 2015.07.17 【实施日期】 2015.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改进和加强驻省会城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通过清理规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应当立足于本地、本部门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撤销驻合肥市办事机构。
  考虑到我省省会城市合肥位置居中,交通便利,市级政府及其部门驻合肥办事处均不再保留。撤销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驻合肥办事处。
  驻合肥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确保人员思想稳定。要结合实际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由派出部门妥善安置;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规范处置被撤销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市级政府、省直管县及其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原则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各保留1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各地派驻外省省会城市的临时性办事机构,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销。
  省直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已确定为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转企改制工作。
  (三)完善机构设置审批机制。
  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新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三、规范管理
  (一)转变服务职能。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两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加强和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二)规范公务接待。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2.强化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
  派出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1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将任务明确到具体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撤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撤销、整合任务。
  (二)严明纪律。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有撤销或整合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冻结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严禁挪用、私分、随意变更和处置国有资产,严禁突击花钱。对清理规范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限时完成。须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法人注销、银行账户销户、办公及财务印章销毁、人员撤回等撤销的全部工作。须整合的办事机构,要在9月30日前相应完成整合工作。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验收。
  有撤销或整合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总结报告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全省情况后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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