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4-2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7 【实施日期】 2015.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营业税,税收综合规定,基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具体表样见附件),原有相关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营业税申报表表样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表样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表样
4.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5.资源税申报表表样
6.房产税申报表表样
7.印花税申报表表样
8.车船税申报表表样
9.烟叶税申报表表样
10.耕地占用税申报表表样
11.契税申报表表样
12.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样
13.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用)申报表表样
1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表样
15.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
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15
13
14
15
16=17+18
17=8-13-14
18=10-11-15
建筑业
服务业
娱乐业
金融保险业
文化体育业
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合计
----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歌厅
舞厅
卡拉OK歌舞厅
夜总会
练歌房
恋歌房
音乐茶座
酒吧
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
游艺场
网吧
其他
合计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旅店业
饮食业
旅游业
租赁业
代理业
其他服务业
合计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为附件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中相应“应税项目”的“金额小计”数。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项目
减除项目名称及金额
金额小计
旅游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代理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合计
金额
--
--
--
--
--
--
--
填表说明:1、该表填列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及金额;2、每个应税项目按照减除项目名称分别填列允许减除的金额,“小计”金额为该应税项目所有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代理业应区分不同代理事项允许减除的项目填写“减除项目名称”、“金额”和“小计金额”;4、本表“合计”行的“金额小计”数应与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相等。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格
减除设备价款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5+6+7
5
6
7
8=3-4
9
10
11=12+13
12=(8-9)×10
13=9×10
14
15
16=17+18+19
17
18
19
20=21+22
21=12-17-18
22=14-15-19
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
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情况
应缴纳税款金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款
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核准减免税税额
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批准文书有效期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
应税全部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全部收入
免税减除项目额
免税营业额
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2-3
5
6
7=5-6
8
9=4*8
10=7*8
11
12=9-11
一般贷款
外汇转贷
融资租赁
买卖股票
买卖债券
买卖外汇
买卖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业务
储金业务
其他
以上合计
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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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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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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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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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投资损益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
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第2栏“应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全部应税营业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
7.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部分。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对于外汇转贷业务,只有贷出部分的本金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减除,贷入但未贷出部分的本金所支出的利息不允许减除。
8.第4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应税全部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如果减去的结果为负值,本栏按0填写。
9.第5栏“免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免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
10.第6栏“免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免税全部收入中减除的部分。
11.第7栏“免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营业额。即免税全部收入减去免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
12.第8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1%(2002年)。但如有税法规定减税的,如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
13.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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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货币名称”添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
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货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
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
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
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发布日期】 2015.11.27 【实施日期】 2015.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营业税,税收综合规定,基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具体表样见附件),原有相关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营业税申报表表样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表样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表样
4.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5.资源税申报表表样
6.房产税申报表表样
7.印花税申报表表样
8.车船税申报表表样
9.烟叶税申报表表样
10.耕地占用税申报表表样
11.契税申报表表样
12.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样
13.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用)申报表表样
1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表样
15.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
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15
13
14
15
16=17+18
17=8-13-14
18=10-11-15
建筑业
服务业
娱乐业
金融保险业
文化体育业
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合计
----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歌厅
舞厅
卡拉OK歌舞厅
夜总会
练歌房
恋歌房
音乐茶座
酒吧
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
游艺场
网吧
其他
合计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旅店业
饮食业
旅游业
租赁业
代理业
其他服务业
合计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为附件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中相应“应税项目”的“金额小计”数。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项目
减除项目名称及金额
金额小计
旅游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代理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合计
金额
--
--
--
--
--
--
--
填表说明:1、该表填列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及金额;2、每个应税项目按照减除项目名称分别填列允许减除的金额,“小计”金额为该应税项目所有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代理业应区分不同代理事项允许减除的项目填写“减除项目名称”、“金额”和“小计金额”;4、本表“合计”行的“金额小计”数应与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相等。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格
减除设备价款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5+6+7
5
6
7
8=3-4
9
10
11=12+13
12=(8-9)×10
13=9×10
14
15
16=17+18+19
17
18
19
20=21+22
21=12-17-18
22=14-15-19
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
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情况
应缴纳税款金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款
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核准减免税税额
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批准文书有效期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
应税全部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全部收入
免税减除项目额
免税营业额
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2-3
5
6
7=5-6
8
9=4*8
10=7*8
11
12=9-11
一般贷款
外汇转贷
融资租赁
买卖股票
买卖债券
买卖外汇
买卖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业务
储金业务
其他
以上合计
代扣代缴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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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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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投资损益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
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第2栏“应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全部应税营业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
7.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部分。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对于外汇转贷业务,只有贷出部分的本金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减除,贷入但未贷出部分的本金所支出的利息不允许减除。
8.第4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应税全部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如果减去的结果为负值,本栏按0填写。
9.第5栏“免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免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
10.第6栏“免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免税全部收入中减除的部分。
11.第7栏“免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营业额。即免税全部收入减去免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
12.第8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1%(2002年)。但如有税法规定减税的,如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
13.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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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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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货币名称”添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
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货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
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
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
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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