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3-1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20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决定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2.第六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八条。
  2.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在报批前须征求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3.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旅游景点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全省旅游业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1.删去第六条。
  2.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推销不合格产品或者劣质产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
  (三)停止使用或者更换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使用者的名录,应及时予以公告。”
  4.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2006年)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

下一篇:(2005年)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