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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3-0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7.11.02
【实施日期】 199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生产、经销、进口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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