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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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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95号
【发布日期】 2002.09.10 【实施日期】 2002.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监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9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整体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现将《全 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考核评比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发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市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2号),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 
  二、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围绕“促进和扩大就业”的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任务,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目标,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为重点,积极开展执法监察,不断加大监察 执法工作力度,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以监察工作的重点为考核目标。考评采取千分制,分为工作目标 任务和基础工作两部分。
  (一)、工作目标任务(700分)
  1、劳动保障年审(150分)
  (1)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年度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年度指标;严格依法审查,取得明显效果;年审档案资料齐全。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未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工作无效果的,此项不得分。
  ②在规定时间内超过年度指标的,每超一个单位,加1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指标的 ,每少一个单位,减2分。
  ③无年审资料档案的,减50分。
  ④年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差错,减1分;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和整改结果资料的,每有一个单位减1分。
  考核以年审档案和数据库资料为凭据(2002年度考核指标见附表)。
  2、投诉举报专查(200分)
  (1)工作要求: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制度,档案资料齐全;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能热情接待,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结案率达95%;对上级转办的 案件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通过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积极纠正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举报登记制度未建立和无档案资料的,减50分;登记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出现一处差错或 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减1分。
  ③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 结案的,每案减2分。
  ④属于本级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而未受理,向上级或其他区推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 。
  ⑤上级及其他部门转办到本级的,未按规定期限处理办结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未在规定期限回复的,每发生一起,减2分。
  ⑥受理举报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15分。
  ⑦通过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每纠正一个用人单位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加10分。
  ⑧结案率超过 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未达到 95%,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20分。
  3、专项执法检查(200分)
  (1)工作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年度布置专项执法检查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未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每少一次,减50分;每少报一次执法检查方案或总结的,减5分。
  ③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或有特色活动的,每次加10分。
  ④对每个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全部纠正的,加20分;对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未得 到彻底纠正的,出现一个单位减5分。
  考评时以上级布置的专项执法检查任务为依据,以方案、总结、限期改正指令书及责令改正的用人单位整改资料等为凭据。
  4、日常巡查(50分)
  (1)工作要求:结合所辖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及时预防和处理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每个专职监察员年度巡查用人单位达到50户。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超过年度确定的指标,每超一个单位加1分。
  ③未完成年度确定的指标,每少巡查一个单位减1分。
  ④日常巡查登记表规定应检查的主要项目因未检查而填写登记不全的、没有监察员签名的和 没有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签名的,每一份出现上述一种情况各减0.5分。
  考评时以日常巡查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整改资料为凭据。
  5、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100分)
  (1)工作要求:对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各类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考核评分
  ①按规定程序,每作出一起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得10分。
  ②年内无行政处罚或无行政处理案件,此项不得分。
  ③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在30日内报上级备案的,每一起加1分,未报上级备案的 ,每一起减2分。
  ④立案查处的案件,未按监察程序办理,每一次减10分。
  (二)、基础工作(300分)
  1、统计报表(10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月报表应于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季、 半年、年度报表及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报表应准确反应监察工作的实 际情况。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每发生一次,减10分。
  ③统计报表数据不准确,每发生一处差错,减3分。
  ④统计报表每漏一项,减2分。
  2、法律文书和档案管理(100分)
  (1)要求: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资料应及时、完整地归档。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填写不规范,每出现一处差错,减1分。
  ③限期改正指令书不规范,每出现一处差错,减1分。
  ④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的,每一案减5分。
  3、党风廉政建设和“三优”文明窗口(5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切买履行监察职责,遵守国家、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方面规定;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切实 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单位,以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树立劳动 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2)考核评分
  ①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全年没有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得25分。
  ②全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而非监察机构职责的,得25分。
  ③被评为省“三优”文明窗口单位的,加15分;被评为市“三优”文明窗口单位的,加10分 。
  ④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每发生一例,减10分。
  ⑤发生腐败问题,受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4、宣传工作(5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法》 及与其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监察工作的动态和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一篇。
  (2)考核评分
  ①每月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一篇工作信息的,得25分,每多一篇加3分,每少一篇 减3分。
  ②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并能及时上报的,每篇加5分;在省级新闻 媒介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10分;在国家新闻媒介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15分。
  5、其他
  (1)要求:①各县、区今年要将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到位;②配置监察机构办公和办案必备 的计算机、交通、通讯、录音、摄像、照相等设备和工具;③配备按部里统一款式的监察制服;④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考核评分
  ①按市编委文件要求配备人员的,每配1人加20分。
  ②配备劳动保障监察专用汽车的,加50分。
  ③配备办案必须的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通讯工具的,每添置一件加 10分。
  ④配备按部里统一款式的监察制服,加20分。
  ⑤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将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
  三、考评方法与组织领导
  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由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市属各县、 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由市局在各县、区年终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成考评小组, 在下一年的元月份对各县、区逐个进行考评打分,按得分多少评出上一年度的全市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对评出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的考核评比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 ,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
  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使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 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 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 补偿和赔偿;
  (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适用其他处罚方式的除外。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
  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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