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2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医[2005]20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卫医〔2005〕206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管医疗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医疗机构在加强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结合目前我市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二、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三、严禁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严禁医疗机构未经批准登记登记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性病诊疗广告。
五、严禁医疗机构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社区医疗服务站必须按照执业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得设立专家门诊,不得以专科、专病门诊名义开展疑难病诊治。
市直各医疗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查表》,务必将填写该表的原件于7月11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附件: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查表(略)
二○○五年七月四日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卫医〔2005〕206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管医疗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医疗机构在加强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结合目前我市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二、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三、严禁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严禁医疗机构未经批准登记登记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性病诊疗广告。
五、严禁医疗机构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社区医疗服务站必须按照执业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得设立专家门诊,不得以专科、专病门诊名义开展疑难病诊治。
市直各医疗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查表》,务必将填写该表的原件于7月11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附件: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查表(略)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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