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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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5]22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财购[2005]224号)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研究制订了《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交通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自2005年起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交通、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监督计划执行、监管采购信息、受理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备案、资金审核拨(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等;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编报项目和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已立项的建设计划、督促计划落实、执行和监督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等;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等。
三、采购范围与措施
农村公路包括重要县道、一般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配套的公路桥梁、公路渡口等。农村公路建设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融资等进行的勘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安装及大宗材料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要求,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适用分散采购。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应建立和完善采购人制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报批制度、采购招标投标制度、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采购合同报送备案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和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等。
采购人制度。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原则上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即:重要县道、一般县道和乡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分别为市公路局、县(区)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
预算(计划)编制报批制度。采购人每年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的采购计划,经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经市交通局审核报请省交通厅批准后,逐级下达项目计划,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招标应作为公路建设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遵照《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工作。采购人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招标,或按照《政府采购法》适用的情形和规定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公告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公路建设的招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采购人应按季度填制《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附文字分析,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及市交通部门负责将其汇编进入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合同报送备案制度。公路建设项目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根据评审(或谈判、询价)的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和信息公告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于未进行政府采购或没有招标、中标公告证明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各级监察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和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实施监察和考核,对违反规定不进行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法规进行查处。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财购[2005]224号)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研究制订了《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交通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自2005年起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交通、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监督计划执行、监管采购信息、受理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备案、资金审核拨(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等;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编报项目和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已立项的建设计划、督促计划落实、执行和监督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等;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等。
三、采购范围与措施
农村公路包括重要县道、一般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配套的公路桥梁、公路渡口等。农村公路建设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融资等进行的勘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安装及大宗材料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要求,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适用分散采购。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应建立和完善采购人制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报批制度、采购招标投标制度、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采购合同报送备案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和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等。
采购人制度。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原则上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即:重要县道、一般县道和乡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分别为市公路局、县(区)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
预算(计划)编制报批制度。采购人每年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的采购计划,经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经市交通局审核报请省交通厅批准后,逐级下达项目计划,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招标应作为公路建设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遵照《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工作。采购人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招标,或按照《政府采购法》适用的情形和规定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公告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公路建设的招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采购人应按季度填制《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附文字分析,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及市交通部门负责将其汇编进入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合同报送备案制度。公路建设项目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根据评审(或谈判、询价)的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和信息公告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于未进行政府采购或没有招标、中标公告证明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各级监察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和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实施监察和考核,对违反规定不进行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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