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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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财建[2006]6号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合财购[2005]22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05]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 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发布日期】 2006.0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财建[2006]6号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合财购[2005]22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05]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 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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