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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1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7]114号
【发布日期】 2007.05.09 【实施日期】 2007.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模范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现将就医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住院和出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做到人证相符,方可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日清单”。

  2、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结算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按照政策规定,超过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准确传递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于次月拨付。

  二、异地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居民医保定点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

  2、异地转院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未经核准或未按要求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接诊医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发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三、异地急诊抢救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须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告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号、住院医院名称、住院时间、诊断、联系电话等。

  2、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接诊医院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发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四、门诊特大病治疗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特大病目前指因患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1、门诊特大病患者需要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并附一张一吋彩色照片,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合肥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领取《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治疗卡》。

  2、门诊特大病患者在一个年度内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治疗。治疗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治疗卡》。

  3、门诊特大病患者治疗的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4、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准确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递门诊特大病患者门诊治疗的费用明细信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于次月拨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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