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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旅游局关于确认安徽省旅游市场整治范围及“零负团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0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合旅[2007]117号
【发布日期】 2007.07.09 【实施日期】 2007.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确认安徽省旅游市场整治范围及“零负团费”的通知
(合旅[2007]117号)

各旅行社: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工作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治理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现将省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市场“零负团费”认定办法和整治范围公布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零负团费”的概念
  零团费:零团费也称“零接待费”,即地接社从组团旅行社得到的接待费为零。在此情况下,旅游者往往只需交少量团费即可成行。费用极低,吸引很多游客。
  负团费:旅游消费者把旅游你的费用交给了出发地的组团社,而组团社却并没有把旅游的基本费用支付给旅游接待地的地接社,甚至让地接社以亏本的价格来接待游客或由地接社向组团社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零负团费的”认定意见
  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支机构,以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组接旅游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正常旅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属“零负团费”违规经营行为。
  (一)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与游客或组团社签订合法规范的旅游合同,不执行旅游统一行程表制度的;
  (二)旅行社组织旅游接待团队不按规定一次性收费,未收任何费用或只部分象征性收取未达到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旅游形程开始后再次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费用的;
  (三)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统一行程表之外安排旅游行程,增加自理、自费项目并收费的;
  (四)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以买卖旅游团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五)地接旅行社向组团社返还“人头费”的;
  (六)不按规定业务规范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客宰客的;
  (七)其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恶性竞争的。
  三、旅游市场整治范围:
  (一)使用模糊用语的虚假广告的;
  (二)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增减项目、缩短游览时间的;
  (三)误导、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
  (四)对旅游者采取价格歧视的;
  (五)无限制延长购物时间的;
  (六)中止或终止服务的;
  (七)超范围经营的;
  (八)旅行社门市部违反“四统一”规定的。
合肥市旅游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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