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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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合办〔2007〕4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和要求,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干部民主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淡薄,有的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有的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必要保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意见》。
二、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深入进行学习,做到掌握内容、领会精神、指导工作。要把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门户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把广泛宣传中办、国办《意见》、省“两办”《实施意见》和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在全市农村营造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农村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协调共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县(区)党委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做到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承上启下作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或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市有关部门,整体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每年要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干部,要予以表扬、鼓励,及时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不力、农村基层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帮助和督促其整改。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合办〔2007〕4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和要求,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干部民主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淡薄,有的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有的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必要保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意见》。
二、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深入进行学习,做到掌握内容、领会精神、指导工作。要把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门户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把广泛宣传中办、国办《意见》、省“两办”《实施意见》和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在全市农村营造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农村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协调共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县(区)党委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做到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承上启下作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或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市有关部门,整体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每年要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干部,要予以表扬、鼓励,及时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不力、农村基层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帮助和督促其整改。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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