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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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应急[2007]36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7 【实施日期】 2007.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卫应急〔2007〕360号)
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依据《安徽省救灾防病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期间救灾防病工作,减少群众受灾害相关疾病的威胁,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我局组织制定了《合肥市救灾防病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救灾防病预案
一、总则
㈠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期间救灾防病工作,减少群众受灾害相关疾病的威胁,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㈡ 编制依据
依据《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安徽省救灾防病预案》、《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旱灾、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所采取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如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肠道传染病等灾害相关疾病。
㈣ 工作原则
救灾防病是指自然灾害导致或可能导致疾病发生、流行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行为。救灾防病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各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工作;当灾情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2、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灾区出现疫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措施果断,提高伤病员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扩散和蔓延。
3、依法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等的规定,认真履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采取防治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4、分级负责。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救灾防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救灾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㈠ 卫生行政部门
当发生了自然灾害,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发出救灾防病工作指令后,市卫生局应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
2、组织动员广大医疗、公共卫生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成立医疗、防疫小分队,赶赴灾区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等工作。
3、制定、修订救灾防病预案和工作方案,检查预案和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组织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灾区若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迅速扑灭疫情。
5、组织对灾害中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6、负责救灾防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卫生厅、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和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
7、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局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处、应急办、卫生防病处、卫生监督处、医政处、农卫处、社妇处、爱卫办、宣传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全力做好受灾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重点指导做好灾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开展消杀灭,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2、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3、参与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病媒生物控制、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并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4、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㈢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开展灾后的卫生监督。
1、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㈣ 医疗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抗击灾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及时做好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药品器械等医疗救援应急准备工作。
2、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灾害中的伤病员。
3、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三、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㈠ 启动预案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预案或向卫生部门发出要求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疾病发生和流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㈡ 预警
自然灾害期间,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㈢ 终止预案
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做出终止预案的决定。
终止预案后7日内,参加救灾防病工作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将救灾防病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办公室。
四、疫情分级
根据灾害是否发生、灾情大小以及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将灾情导致的疫情分为常态、警戒状态、应急状态三种状态。
㈠ 常态
全市没有发生各类自然灾害,但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或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预报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
㈡ 警戒状态
发生了自然灾害,但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实施警戒状态管理,
㈢ 应急状态
发生了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或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实施应急状态管理。
五、应急响应措施
㈠ 常态
常态管理时,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准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做好应对灾害发生时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组建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做好防疫药品器械的应急储备,随时投入救灾防病工作之中。
2、做好医疗救治应急准备。城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各县县医院至少保持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中青年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等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科学合理。同时又要随时应对并做好突发灾害所致的伤病员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3、加强疫情监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监测上报工作。重点做好对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脑、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的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关注疫情动态,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开展抗灾防病的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㈡ 警戒状态
实施警戒状态管理,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市卫生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2、做好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的组建,确保工作队人员能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集结完毕,并迅速赶赴受灾现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实行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监测上报工作。重点做好对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脑、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的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4、做好应急队伍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处置需要。
5、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卫生杀虫剂、杀鼠剂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
6、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动态和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
㈢ 应急状态
实施应急状态管理,市卫生局应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专业技术力量和救灾防病物资,迅速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在做好警戒状态管理下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⑴ 疫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受灾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临时增加疾病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强化疫情的监测。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灾区的食品监测、水质监测,以及蚊、蝇等虫媒密度监测。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⑵ 疫情报告:灾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实行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⑶ 疫点处理:县(区)疾病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查找传染源,进行疫点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同时,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
⑷ 病人救治: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救治任务后,应立即安排部署指定医疗机构派相应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赴现场救治;必要时派遣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同时,组织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⑸ 技术、物资支持: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或疫区县(区)卫生局的请求,迅速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和救灾防病物资,赶赴重点受灾县(区)、乡镇,为疫区疫情控制提供必要的紧急支持。必要时市卫生局可请求省卫生厅给予支援。
⑹ 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洪涝地区水源污染严重,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分散式供水的地方要推行含氯消毒剂小容器饮水消毒。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作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灾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旱灾地区要重点做好由缺水、缺粮及污染引起的卫生问题,预防肠道传染病的流行。
⑺ 预防食物中毒:教育群众杜绝食用腐败变质食品,防止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植物。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及时进行卫生应急处理。
⑻ 控制相关传染病:对灾区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及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和动物尸体必须进行彻底的卫生消毒处理。洪涝地区在洪水未退时,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场所的蚊蝇、鼠类的消杀工作;洪水退后应重点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地及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旱灾地区要抓紧抓好媒介生物的监测,控制相应媒传疾病的发病率。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无大疫。
⑼ 开展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救灾防病工作队的作用,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群防群治,使各项健康教育、救灾防病的技术措施落实到灾区,做到救灾防病到位。在高温酷暑期间,容易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备足防治中暑的必备药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⑽ 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卫生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及时有效处理。
六、保障措施
㈠ 技术保障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的机构与能力的建设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应成立应急机构和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和健康教育组等,保证灾情发生后能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各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能迅速派出医疗、护理等专家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根据需要,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参与救灾防病工作方案的制定,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指导或直接参与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㈡ 经费保障
灾害发生前,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和保证。灾害发生后,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工作。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应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㈢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灾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所需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及时统计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尽快协调落实。
㈣ 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增强救灾防病工作的协同能力,提高实战水平。
七、 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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