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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3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市[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7.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77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转〔2007〕37号)转发你们。结合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必须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并履行其职责,若监督检查发现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第一次将给予警告处理,第二次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处方药等经营范围,只准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该企业如需要恢复处方药的经营范围,则按新开办企业规定执行。2007年5月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营业时间内药学技术人员在岗,若发现不在岗将直接取消处方药等经营范围。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监管
  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柜台,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收回GS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并设有醒目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或柜台内销售。对未严格按要求经营的企业,将收回其GSP证书,并限期改正。
  三、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广告药品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凡经营销售广告药品的各药品零售企业均应设置“广告药品内审员”,由企业质管员兼任,并依法对药品广告及所经营的广告品种进行严格审核、登记,对本企业经营有涉及违法违规虚假广告药品的,立即停止销售。否则一经查实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和曝光。
  四、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购进药品时索取国家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建立真实的购进验收记录,各类凭证、票据按月装订,做到票、货、帐相符;非药品与药品必须分账登记。药品销售凭证的内容必须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6号)的要求,不得缺项。
  五、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停业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因各种原因自行暂停经营的,须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停止营业的原因和时间,同时上交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凡停业且未履行报停手续的药品零售企业,视同为自动注销,我局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GSP认证证书。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省市局的文件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专项检查行动。
  附件1: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转〔2007〕37号) (略)
  附件2: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略)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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