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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9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7]28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7 【实施日期】 200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284号)

各有关承办银行:
  为提高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现将《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工作。
  附件:《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承办银行提高国库支付业务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承办工作。

  第三条 考评内容为相关承办银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资金支付、公务卡结算、往来资金业务、工资统一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对承办银行按照代理业务内容分别进行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承办银行要及时汇划资金,业务流程应简捷规范。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在营业时间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提供的有效、合法支付凭证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的,每次扣5分,出现资金损失的要及时、足额赔偿;

  (三)当日13:00时(含)之前收到的支付指令,未在当日16:00前办理财政资金支付,造成资金迟划的,经核实后每次扣2分;

  (四)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每笔扣2分;

  (五)直接支付出现退票未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授权支付退票未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的,每次扣2分;

  (六)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公务卡转入额度的,每笔扣5分;

  (七)未经批准,自行为预算单位办理提现的,每笔扣5分;

  (八)未及时确认网上支付申请书或未及时将申请书传递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每笔扣2分;

  (九)网上支付申请书及其他凭证发生遗失的,每笔扣5分;

  (十)未及时、准确分发投放市直预算单位有关凭证回单,造成错投、漏投的,每笔扣2分;

  (十一)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承办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协议,及时提供单位卡对账单,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单位公务卡交易明细和余额。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控制单位公务卡办理,造成同一单位在同一发卡银行有1张以上单位卡的(不含财政书面同意的),每多一张卡扣5分;

  (二)未按规定控制单位卡的资金来源,造成除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资金以及单位个人卡(含同意开设的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卡)退回资金以外,还有其他资金转入,每笔扣5分;

  (三)每月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单位卡对账单的,每次扣2分。提供错误的单位卡对账单,经单位反映核实的,直接扣5分;

  (四)每旬三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单位卡交易明细和余额的,每迟一天扣1分,迟三天以上的扣5分;

  (五)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往来资金业务
  第九条 承办银行应按照往来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支。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由于自身失误造成往来资金错误入账的,每笔扣2分;

  (二)遗失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次扣5分;错发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笔扣1分;

  (三)未按规定及时归集往来资金,造成预算单位不能及时用款的,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传递往来资金电子数据和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次扣2分;

  (五)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五章 工资统发业务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应及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不能准确、及时将每月统发工资发放到统发人员工资折(卡)中,由于代理银行原因造成延迟或错误的,每次扣5分;

  (二)不能在每月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向支付中心工资统发科提供《财政工资发放汇总表》的,每次扣2分;

  (三)不能在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财政统扣金额转到财政指定账户的,每次扣2分;

  (四)不能在每月工资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提供经代理银行签单的《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每个职工的资条的,每次扣2分;

  (五)因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造成代发工资人员投诉,经核实投诉率年度内达百分之一时,财政部门有权终止代理合同;工资代发过程中若发生不可追索的经济损失,由代理银行过失造成的损失部分,代理银行要及时、足额赔偿。
第六章 代理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依据服务种类,于每年年底前分别完成对承办银行本年度承办的财政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考核评价。
第七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评定承办银行相关代理业务质量,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84分)、合格(60分-74分),60分以下的不予考评,直接取消其代理该项业务的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年度内考核评价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予以警示,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评价各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支付业务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除正常考评以外,下列行为予以严格处置:营业时间内拒绝接受财政部门发出的支付指令,第一次财政部门书面告知整改,第二次暂停承办代理业务,第三次取消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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