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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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库[2007]346号
【发布日期】 2007.12.04 【实施日期】 2007.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346号)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分为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自建项目,自建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资金支付等业务办理;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市重点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主体;非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预算部门的,市直预算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项目使用单位为非市直预算单位的,代建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资金支付等。
第四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国债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第五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账套设置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利用市本级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不另设账套和基本建设结算账户。
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账套内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类型,反映基建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情况;在预算外账套中增设“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并分单位设置基建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按项目和资金性质分别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财政自筹基建专户中进行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开设
(一)收入户--市财政局国库处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立“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用于核算单位项目自筹资金的收入和资金支付。
(二)支出户--利用各预算单位现有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建资金支出账户,将基建资金按项目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收款人。
(三)清算户--按基建资金的性质分别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内资金与财政国库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进行清算,自筹资金与“财政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流程
第七条 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处下达的年度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上年结转指标和追加支出指标数,按项目名称分别录入到预算内和预算外账套的基建项目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各单位转入“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的银行进账单或特种转账凭证,分单位分项目下达自筹资金到账单,交支付中心作为自筹基建指标录入到预算外账套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第八条 基建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单位,下同)根据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指标,分项目按进度申报分月用款计划,填写预算拨款申请书(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书),并附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经建处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不采用授权支付方式。
第九条 基建项目单位在徽商银行城隍庙支行单独申办一张基建支出单位卡。基建支出单位卡控制限额为2万元。
第十条 基建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网上支付系统或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柜台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等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收款人。零星、小额项目前期费用支出,可根据情况转入基建单位基建支出单位卡办理。
第四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账务核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指标计划结余表,市财政局国库处和经建处通过网上查询方式进行对账(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系统软件修改完毕前,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对账),经建处负责按项目进行资金汇总,综合反映基建项目的收支进度。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不改变基建项目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项目单位的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仍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核对基建项目指标计划和支出明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图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图示如下(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07.12.04 【实施日期】 2007.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346号)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分为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自建项目,自建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资金支付等业务办理;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市重点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主体;非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预算部门的,市直预算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项目使用单位为非市直预算单位的,代建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资金支付等。
第四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国债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第五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账套设置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利用市本级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不另设账套和基本建设结算账户。
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账套内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类型,反映基建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情况;在预算外账套中增设“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并分单位设置基建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按项目和资金性质分别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财政自筹基建专户中进行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开设
(一)收入户--市财政局国库处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立“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用于核算单位项目自筹资金的收入和资金支付。
(二)支出户--利用各预算单位现有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建资金支出账户,将基建资金按项目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收款人。
(三)清算户--按基建资金的性质分别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内资金与财政国库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进行清算,自筹资金与“财政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流程
第七条 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处下达的年度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上年结转指标和追加支出指标数,按项目名称分别录入到预算内和预算外账套的基建项目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各单位转入“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的银行进账单或特种转账凭证,分单位分项目下达自筹资金到账单,交支付中心作为自筹基建指标录入到预算外账套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第八条 基建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单位,下同)根据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指标,分项目按进度申报分月用款计划,填写预算拨款申请书(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书),并附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经建处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不采用授权支付方式。
第九条 基建项目单位在徽商银行城隍庙支行单独申办一张基建支出单位卡。基建支出单位卡控制限额为2万元。
第十条 基建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网上支付系统或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柜台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等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收款人。零星、小额项目前期费用支出,可根据情况转入基建单位基建支出单位卡办理。
第四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账务核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指标计划结余表,市财政局国库处和经建处通过网上查询方式进行对账(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系统软件修改完毕前,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对账),经建处负责按项目进行资金汇总,综合反映基建项目的收支进度。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不改变基建项目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项目单位的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仍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核对基建项目指标计划和支出明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图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图示如下(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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