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75号
【发布日期】 2007.12.10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合政办〔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

  (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等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四)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会议审定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转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五)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否则,政府办公厅(室)不予受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审查。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数量要求。

  (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修改或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有权机关决定;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可以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和实际情况,对已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建议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今后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执行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定有效期并予以公示。

  六、加强监督指导,保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凡违反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或未履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职责的,授权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一篇:(2007年)合肥市旅游局关于开展合...

下一篇:(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