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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8年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1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村[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1.09 【实施日期】 2008.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村镇集镇建设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8年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合建村[2008]1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村镇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2008年我市村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08年我市村镇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村镇规划编制,扎实稳步地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以“十镇百村”为重点,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带动和指导全市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各乡镇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行及时修编和报批,要加快对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要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做到新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符合乡镇整体规划的要求。对尚未完成行政村规划编制的农民建房,可以本着有利生产和生活,符合农村居住传统,相对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协商一致,确定农民建房地点。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采用积极宣传、耐心引导等措施,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民建房要依法坚决予以制止。

  三、采取措施确保村镇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各乡镇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土地整理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并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同时委托市、县质量安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由农民自主进行的农房建设,要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要向农民提供标准图集或者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通用施工图纸。各县区要推广实施农民建房工匠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要积极引导农民住房建设优先选择取得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承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建立建筑劳务企业。

  四、各县区在开展建设过程中要提高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大局意识。各乡镇要结合自身情况、农民意愿和村镇建设需要,同市、县建设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进行协调沟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城市基础设施向近郊乡镇延伸覆盖,力争乡镇的公交覆盖率达到90%以上,乡镇使用城市管网供水和城市管网污水收集率达到30%以上。

  五、大力发挥科技在村镇建设中的作用。各乡镇在开展村镇建设中要积极推广 “四新”成果的应用,同有关部门联合在村镇建设中逐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逐步淘汰目前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按“四新”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尽量使我市村镇建设的技术工艺水平同建设部的要求相一致,并争取在村镇建设中开展“四新”示范试点工作。

  六、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土地整理项目、市财政以奖代补项目和其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本着有利发展、促进民生、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做好可研、立项、建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挥项目效益最大化,坚决杜绝“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的发生。

  七、抓好示范乡镇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及时总结乡镇建设过程中经验和教训,使示范乡镇的示范作用得以彰显,在村镇建设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支持当地发展生态旅游、绿色经济和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力争在2008年申报两个以上的乡镇村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八、建立村镇建设效能评估体系,加大对村镇建设的指导协调力度。2008年,我委将建立村镇建设效能评估体系,每半年对县区的村镇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在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各县区建设局要加大对各乡镇村镇建设的整体协调、分类指导的力度,全面掌握村镇建设中重点、难点,每季度将各乡镇的村镇建设效能评估情况向县、区政府及我委反馈。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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