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1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检[2008]111号
【发布日期】 2008.03.26 【实施日期】 2008.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价检[2008]111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开展便民服务,保护群众权益,促进我市大环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特别要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延伸服务的管理,要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收费或便民服务项目,如:复印材料等,不得强行指定,应根据办理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窗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布日期】 2008.03.26 【实施日期】 2008.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价检[2008]111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开展便民服务,保护群众权益,促进我市大环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特别要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延伸服务的管理,要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收费或便民服务项目,如:复印材料等,不得强行指定,应根据办理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窗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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