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市场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答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0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136号
【发布日期】 2008.04.14 【实施日期】 2008.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市场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答复函
(合价费[2008]136号)
合肥市人才市场:
你市场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市人才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人才[2008]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档案证明材料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07]2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人才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9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市场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请提供收费成本等资料,按程序另行上报我局审核批准。
三、人才市场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四、你市场接到文件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 2008.04.14 【实施日期】 2008.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市场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答复函
(合价费[2008]136号)
合肥市人才市场:
你市场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市人才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人才[2008]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档案证明材料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07]2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人才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9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市场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请提供收费成本等资料,按程序另行上报我局审核批准。
三、人才市场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四、你市场接到文件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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