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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5〕49号1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5-03-15 阅读次数:

皖司许可〔2025〕4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菲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汪菲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但玉    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涂玉蓝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胡丽娜    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尹琳颖    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优梅    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敏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建忠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玉辉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穆越    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郑霄    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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