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9-2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6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2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68号)
合肥一六八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168[2008]17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实行寄宿全日制初、高中教育。2008年3月经市教育局批准新设国际部,招收高中学生。由于办学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初中学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办学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提高初中学费标准,核定国际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研究,现就你校初中和国际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初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国际部学费每生每学期12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
三、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五、你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二OO八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一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日
【发布日期】 2008.07.02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68号)
合肥一六八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168[2008]17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实行寄宿全日制初、高中教育。2008年3月经市教育局批准新设国际部,招收高中学生。由于办学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初中学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办学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提高初中学费标准,核定国际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研究,现就你校初中和国际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初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国际部学费每生每学期1225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0元。
三、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五、你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二OO八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一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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