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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9-1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13号
【发布日期】 2008.08.28 【实施日期】 2008.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8〕17号)和《关于批转合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08〕90号)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积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工业节水、绿色照明、清洁生产、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建委、市行管局)

  2.淘汰落后产能。2008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8.4万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18万吨,全市钢铁企业全部工艺技术装备均达到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及以上等级;取缔34座18门以下小轮窑;巩固关停小火电机组成果;继续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严格执行有序用电预案,必要时先停供“两高一低”企业用电。(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合肥供电公司)

  3.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制造业。积极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委)

  4.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在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行业大力推广资源循环利用。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煤矸石和冶金、化工产生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力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落实市级循环经济财政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

  6.落实清洁生产目标。以巢湖流域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在化工、医药、冶金、建材、轻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力、纺织等7个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污染物削减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首要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改委)

  7.大力推进“禁实限粘”。加大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在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0%,其中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30%;继续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确保水泥散装率达到40%。(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委)

  8.开展重点行业共性和关键性节能技术的攻关研究和推广应用。实施产学研联合,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节能技术,积极参与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发改委)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9.狠抓工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督促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确保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节能责任制,实施节能奖励措施;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无特殊技术要求的电机系统在2010年前一律完成变频技术改造;加强对总投资53亿元的43个重点节能技改项目的跟踪和督促;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2010年城市居民用户节能灯使用率达到50%。(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10.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开展新建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试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低耗能绿色建筑,实施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变频节电技术、水源热泵技术,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新建筑设计优先利用太阳能。积极推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

  11.强化交通节能。逐步淘汰油耗高的老旧车辆,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全市航道淘汰和更新挂桨机船舶达90%以上,实现2008年营运车辆、船舶百吨公里能耗下降2%的目标。逐步推广使用驾驶模拟器。加强营运车辆燃油定额管理,开展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旧沥青路面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2.引导商业节能。在全市大型超市、百货店、批发市场、酒店等场所推行节能标签制度。争创国家、省级绿色饭店。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组织开展“节约型示范零售企业”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市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建立100个“绿色回收站(亭)”,完善社区绿色回收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

  13.做好农业节能。大力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新能源建设,全市新建户用沼气5000户以上、养殖场(小区)沼气工程200处、污水净化工程50处和大中型沼气工程2处,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0万平方米。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步伐,逐步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普及率。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渔船装备。2008年完成改造390 千瓦大型排涝泵站改造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利局)

  14.推动机关节能。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研究制定市直党政机关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使用等节约工作的标准和办法。(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财政局)

  15.推动公共场所节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写字楼、商场、大型超市以及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采用高效照明系统,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推广智能节水控制、太阳能、热泵等技术。除医院等特殊公共场所以及生产工艺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以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尽量减少使用时间。(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行管局、市旅游局、合肥供电公司等)

  三、做好项目申报和监管

  16.扎实做好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积极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工业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等项目的补助,做到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17.加强项目后期实施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项目档案和月度调度制度,及时组织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四、推进节能法制建设

  18.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绿色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商务局)

  19.建立节能执法制度。加快节能监测组织体系建设。重点督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抽取5家左右重点耗能企业,对其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经委)

  20.建立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及省里的要求,完善地方节能标准体系。规范节能服务中介市场。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对全市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等方面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质监局)

  五、加强保障措施

  21.建立定期公报制度。按照《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08〕54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单位GDP电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各县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

  22.加大节能投入。建立市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补助、淘汰落后产能补助、非工业领域节能降耗补助和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等;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投入;积极搭建各类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

  2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对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指导企业应免尽免、应摊尽摊、应抵尽抵。(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加强计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专家服务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依法检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5.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委、市人事局)

  26.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围绕“依法节能,全民行动”主题,开展好各项宣传活动。适时举办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培训班。(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

  六、明确节能责任

  27.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将2008年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即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3%以上,38户重点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以及节能技改投资项目、清洁生产审计、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等,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开发区、重点领域节能主管部门、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市经委)

  28.对各县(区)、开发区和38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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