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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1998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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