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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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第三方债权拍卖;市场化处置;信用修复
【受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蓝钦如、莫启荣、沈一伟
【债务人户籍地】
杭州市滨江区
【管理人】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一名展会设计师,自2012年起,因其前夫投资失败而负担大量夫妻共同债务,多为民间借贷欠款,无法清偿并被强制执行。周某某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所有,被省内外多家法院查封但未处置,案件受理前网络询价约500余万元。因受执行强制措施的影响,周某某个人事业发展受阻,债务清偿能力有限。为恢复个人信用发展事业,增加收入赡养两位老人,周某某于2022年7月向滨江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2年8月10日,滨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9月20日,滨江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5户债权人的5笔债权,合计9904585.5元。《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分配方案》等议案获得全票通过,该方案将债权拍卖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结合,先拍卖周某某名下房产,综合其余财产确定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再以该金额为起拍价,打包拍卖5户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权成交,买受人成为新债权人,以债权成交价格清偿5户原债权人;若成交价高于起拍价,原债权人清偿率随之提高;若债权流拍,则以房屋变价款分配给债权人,清偿率不变。
大数据查明财产、异地执行解封等工作完成后,案涉房产于2023年4月以445万元成交,周某某取得其中222.5万元份额。2023年6月,管理人公开拍卖5位债权人对周某某享有的债权,最终以起拍价2189099.46元(综合债务人其他财产、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的可供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获得成交。债权买受人为债务人男友周某。2023年6月26日,管理人将债权拍卖所得价款及其他财产共计2288932.11元向全体债权人完成分配,清偿率为23.11%。2023年7月10日,滨江法院裁定终结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因全体债权人表决认可分配方案,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该案不设行为考察期。此后,省内外三家执行法院终结了对周某某的执行,删除其全部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个债债权网拍成交的案例。债权拍卖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结合的模式能够实现对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再发现,通过市场化机制允许债务人或第三方进行债权收购或投资,既实现了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还为新债权人提供了投资安全保障和额外收益,激励债务人的亲友或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个人不良资产的投资。个债债权拍卖的市场尚不完善,成交与否还存在偶然性,本案债权的成交为这一个债清理模式作出了有益探索,市场化清理个人债务迈出了一小步,释放了全社会参与个体经济复苏和信用重建的信号。
本案债务人具有较强的创业能力,还具备独特的专业背景和技能,最终取得了债权人对其经济再生的支持和认可,豁免了剩余债务。终结执行后,债务人的失信、限高等措施成功解除,不仅帮助债务人解决了当前财务困境,更进一步释放了其商业潜能,充分体现了个债清理程序挽救价值。
本案是全国首例个债债权网拍成交的案例。债权拍卖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结合的模式能够实现对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再发现,通过市场化机制允许债务人或第三方进行债权收购或投资,既实现了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还为新债权人提供了投资安全保障和额外收益,激励债务人的亲友或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个人不良资产的投资。个债债权拍卖的市场尚不完善,成交与否还存在偶然性,本案债权的成交为这一个债清理模式作出了有益探索,市场化清理个人债务迈出了一小步,释放了全社会参与个体经济复苏和信用重建的信号。
本案债务人具有较强的创业能力,还具备独特的专业背景和技能,最终取得了债权人对其经济再生的支持和认可,豁免了剩余债务。终结执行后,债务人的失信、限高等措施成功解除,不仅帮助债务人解决了当前财务困境,更进一步释放了其商业潜能,充分体现了个债清理程序挽救价值。
案例二 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第三方融资;体内清理+体外延伸;信用修复
【受理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彦刚
【债务人户籍地】
湖州市南浔区
【管理人】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6年,债务人沈某因投资超市失败,陷入债务危机,累计从他人、银行处借款200余万元。后沈某变卖家财偿还债务,但仍有60余万元债务未能清偿,妻子也因此与其离婚。后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因沈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相关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且进入终本库已长达十余年。期间,沈某一直无稳定收入,无力偿债。近年来,沈某再婚并育有一女,在现任妻子的帮助下从事汽车贴膜工作,取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在妻子的鼓励和支持下,沈某主动到法院请求协商处理相关债务,因沈某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向南浔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南浔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其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南浔法院、管理人深入调查了沈某及其现任妻子的财产状况,并了解到现任妻子有自愿融资替夫偿债的意愿后,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各债权人。大部分债权人对沈某主动要求偿债的做法予以肯定,并同意实质豁免部分债务。但仍有两家金融债权人因审批不同意适用个债程序未申报债权。为全面解决沈某的债务纠纷,承办法官启动执破融合机制,特邀负责沈某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管理人组成联合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经综合研判,协调组最终确立了“体内清理+体外延伸”的处理模式,即已申报的债权采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结合债权人的需求,引入第三人即沈某现任妻子融资综合进行处理;未申报的债权则延伸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处理。2023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同意并表决通过了部分清偿债务并实质豁免剩余债务的财产分配方案,不设置考察期,债权清偿率为51%。上述方案执行完毕后,南浔法院于2023年8月7日裁定终结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针对未申报债权的两家金融债权人,协调组启动所涉案件的执行恢复程序,并就前期调查情况及债务清偿方案与债权人多次磋商,但因减免政策受限、审批繁琐及债权金额存在争议等导致清理进展不顺,为此协调组从金融债权本身再次寻找突破口,通过向债权人调取逾期款项计算明细表及相关案件卷宗材料等,发现债权人系统自行核算的利息远高于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金额,经协调组反复验算释明,债权人最终认可并采纳协调组的利息计算方式,两债权人也因此将主张的40万余元债权调整至17万余元,通过引入第三人即沈某现任妻子融资14万余元和部分债务免除相结合方式一次性清偿了金融债务。截至2023年10月23日,两起金融债权所涉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至此,沈某所涉债务得以全部清理,彻底从债务泥沼中解脱。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体内清理+体外延伸”模式集中清理个人债务的典型案例。为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全面清理债务,对已申报的债权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予以处理,对未申报的已知债权,将清理延伸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外处理,体内清理与体外延伸同步进行,既全面清理了债务人的债务,又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各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中沈某债务清理完毕后,南浔法院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对接处理沈某所涉执行案件的其他法院,指导管理人正式向相关法院函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情况,有效化解牵连长达十余年的多起执行积案。同时借助与南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共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顺利修复了沈某的相关信用信息,为沈某今后开展金融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也为营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贡献了强有力的司法力量。
案例三 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拆迁利益分配;利益让渡部分;全体一次性解决方案
【受理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贺小象、郑施佳、谷春燕
【债务人户籍地】宁海县
【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8年开始,60多岁的债务人周某某陆续为其子开办的企业向亲朋好友借款,债务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自2009年开始诉讼至法院。此后,周某某每月四千余元的退休金被冻结,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无法正常生活长达十余年。近两年又身患癌症,生活愈加困难。2018年,周某某所在村社开始拆迁,周某某家庭(周某某、周某某之妻、周某某之子)可分得拆迁款180余万。但拆迁款因金额分配、周某某及其子有大量执行案件等原因一直未领取。周某某于2022年向宁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宁海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审查,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考虑到债务人已近80周岁且身患癌症,扣除预留的生活费用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退休金数额极少;针对180余万拆迁款部分,经法院指导管理人向有关部门调取拆迁合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确定拆迁款由三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周某某个人可得金额仅有拆迁款的三分之一即60余万,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漫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本案的23名债权人均是债务人相熟或有亲戚关系的自然人,对债务人的身体状况、生活境地也有所了解,也愿意减免部分债务。因周某某之子另有执行案件无法支配拆迁款,故管理人动员周某某妻子自愿拿出其名下的部分拆迁款一并用于清偿债务。最终,债务人拿出107.79万(包括周某某之妻应分得的拆迁款项)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清偿比例为17.5%;全体债务人豁免周某某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周某某的清偿方案表决通过后,法院、管理人、拆迁部门协调沟通后将用于清偿周某某债务的拆迁款汇入管理人账户,属于周某某之子的拆迁款汇入执行账户。目前,款项已全部分配完毕,针对周某某的执行措施均已解除。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退休后为子女背负高额债务、后又身患癌症,债权人可获清偿的也仅有债务人微薄的退休金,长达十余年的执行对债务人、债权人均是一种内耗。债务人家庭房产的拆迁利益虽无法全额清偿债务,但确是化解债权的良好契机。本案中拆迁款由家庭共有,经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查最终区分各自份额,并在周某某个人可得拆迁款基础上由周某某妻子让渡绝大部分拆迁利益,共同用于债权清偿;债权人同时免除全部剩余债务且不设考察期。如果按照周某某个人份额,则需要再执行15年左右的退休金,债权人才能达到目前的清偿比例。剩余债务豁免程序的启动,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从而换取债权人对剩余债务的“宽恕”。本案的成功清理,一方面债权人得以高效率、高比例实现自身债权,另一方面债务人从债务缠身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劳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严格审查;退休金;基本生活需要;免责考察期
【受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勇
【债务人户籍地】桐乡市乌镇镇
【管理人】嘉兴市嘉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劳某某系桐乡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多次为朋友的银行贷款等债务提供担保,在主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的劳某某被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桐乡法院受理了以劳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件,执行标的额总计349万余元,除已经执行到位的138万余元和法院扣划劳某某的银行存款15万余元外,劳某某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余付款义务,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劳某某每月有一万余元的退休工资。
【清理情况】
2023年6月14日,劳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桐乡法院执行局决定移送立案审查。桐乡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指定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清理工作。经债权申报、资产清查、债权人会议等流程,未发现劳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也无债权人反映劳某某存在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收入情况等不诚信行为。债权申报期内,5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3742441.90元,均为劳某某作为保证人所负的担保债务。考虑到劳某某已是退休年纪,收入来源为退休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案涉债务系基于劳某某为朋友担保而产生,前期通过自己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已进行了部分偿还,整体表现较为诚信,偿债态度好。综合平衡劳某某的基本生活需要及债权人的权益后,管理人确定具体的清理方案:设置行为考察期五年,除每月留2450元作为劳某某生活所需外,剩余退休金用于偿还债务,预计每年可偿还105600元,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将依法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免除剩余债务。按照此方案,五年可偿还债务528000元,债权清偿比例将达到14%。该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一致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偿债能力,个性化制定清理方案,交由债权人表决。本案债务人劳某某偿债态度积极,但可供偿债的财产仅有退休金,故综合平衡下,管理人制订的分配方案为劳某某预留了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生存权益,剩余的退休金用于偿还债务,兼顾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二是为劳某某设置五年的行为考察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将依法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帮助劳某某获得“重生”,契合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松绑”的构建理念,既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又有利于防范债务人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恶意逃避债务。
案例五 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社区调查;检察监督;金融中心化解;执行退出
【受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陈聪、钟文善、林寿兵
【债务人户籍地】
平阳县
【管理人】
平阳县公证处、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蔡某某系离异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农商行)借款10万元,陈某某系借款连带保证责任人。后蔡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平阳农商行诉至法院。2017年3月10日,平阳法院判决蔡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债务,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多次执行,陈某某履行金额合计47847.45元,李某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8月17日,李某某以自己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由,前往平阳法院信访登记,要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希望退出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其信用。
【清理情况】
2023年8月23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截至2023年10月11日,仅平阳农商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平阳法院裁定确认其债权为85250.68元。
平阳法院通过委托社区调查机制,指定公职管理人及联合管理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并邀请平阳县司法局共同参与调查,深入社区、村居详细了解李某某生活、家庭、财产情况。2023年9月22日,联合调查组前往鸣山村、下灶垟村向当地村干部、邻居(原住房拍卖前)、寺庙(现借宿地)僧侣对李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解,经调查,李某某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等,仅有较少银行存款。其每月仅通过打散工的形式收入约1200元,现借住在昆阳镇下灶垟村的增慧禅寺中,无子女,个人生活较为困难。在调查过程中,全程邀请平阳县检察院参与并对本次调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某的个人财产、生活作风等情况出具评估调查报告。还进一步查明,案涉10万元贷款均系连带保证责任人陈某某实际使用,并未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之后,平阳法院依托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通过线上“金融e调亭”的方式,指导公职管理人和联合管理人制定清理方案。经协调,最终银行同意“执行退出”的债务清理方案。内容为:1.暂时停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的各项措施;2.为债务人李某某设置一年的信用考察期,期间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考察期满未发现不诚信行为的,终结对债务人李某某的执行;3.确认李某某豁免财产金额为1500元/月及根据物价水平调整基本生活保障金额的待遇。2024年3月5日,平阳法院组织管理人对李某某进行信用考察期内回访,李某某写了感谢信“感谢法院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让其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平阳法院深化委托社区调查机制,创新引入检察监督。除了前期常规调查以外,还制作委托评估函及委托调查表,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区调查工作委托给司法局驻乡镇司法所,深入村居、社区了解个人财产、家庭经济、消费水平、生活作风等,并邀请检察院进行程序监督,形成制度化运作模式。自2019年上述机制建立以来,已帮助9名当事人“涅槃重生”,本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因社会效果好,得到了平阳县委、县政府支持,其将个债清理引入社区调查制度列入“平阳县十大微改革项目”。平阳法院还在鳌江镇牵头打造了全省首家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构建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和一体化处置新模式。通过执行转个债清理促进金融机构启动不良呆账核销程序,提高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能力。本案在依法保证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王某、陆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夫妻债务共同清理;考察期;免除剩余债务
【受理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严义生、胡琴仙、金霞
【债务人户籍地】温岭市
【管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某、陆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在兰溪市从事汽车零部件等经营业务,并投资创设成立多家公司。2021年6月至9月,王某、陆某某名下三家企业分别被兰溪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审计分析,三家企业经营地、经营管理团队均一致,业务也相互关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况,且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王某、陆某某夫妻之间财务状况也高度混同。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经营融资及“互保”需要,王某、陆某某向外借款或提供担保,欠下巨额债务,二人债务本金约计1.3亿元。其中为自营公司或“互保”原因提供担保部分的本金高达1亿左右,约占总债务比例81%。由此可见,由于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等原因,王某、陆某某个人被卷入公司外债之中,突破了股东原本的有限责任。2021年12月11日,王某、陆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兰溪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管理人经初步审查发现主要资产在王某、陆某某个人名下,遂向法院申请将王某、陆某某个人资产负债纳入其名下三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一并清理。兰溪法院通过举行听证会方式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后,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将王某、陆某某以及其名下的三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合并清理。
【清理情况】
2022年1月25日,三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及王某、陆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形式召开,并安排申请个债清理的当事人亲自向与会债权人陈述其陷入债务危机的原因,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方案。经债权申报,三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及王某、陆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共计申报债权31笔,申报金额3.4亿余元。后经管理人对三家企业及王某、陆某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通过淘宝网破产强清平台进行拍卖变价处置,最终变价总价值为4330.68万元。
因最终核定的债务总额高达近3亿,除去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1.5116%。因此管理人在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前将表决的事项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各债权人的意见,通过严格、详尽的调查手段,将债务人所有情况完整、详细地呈现在债权人面前,争取得到债权人充分信任。并通过多轮沟通、破产账户开户激励等措施,争取7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突破审批机制的制约。同时结合债权人提出的意见,设置了五年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王某、陆某某承诺将考察期内的所有收入扣除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均用于清偿债务。最后管理人通过面对面,与债权人详细说明要表决的事项,解答债权人的疑惑,尽最大的努力获得债权人的认可。最终除4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均为金融债权)因管理制度原因未表示同意外,其余债权人均表示同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而取得一揽子化解效果的典型案例。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已久,但个人破产制度却仍“空场”。当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时,导致企业法人应以自身财产承担的有限责任转嫁为特定自然人的无限责任,致使特定自然人承受“不能承受之重”。本案中,兰溪法院创新性地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纳入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中,提高了债务清偿率,避免了财务混同而可能导致的债权债务不明等问题,并通过执破联动,一揽子化解33件执行案件。同时,根据工作指引规定设置考察期,并以此为条件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助推债务人重获新生。
案例七 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双重表决;银法对话;信用修复;最低限额浮动清偿;全面信息披露
【受理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浙西
【债务人户籍地】
衢州市龙游县
【管理人】
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周某某为退伍士兵,无配偶、子女,2014年转业为乡政府事业编工作人员。2017年至2020年间,为朋友担保经营性债务200余万元,因主债务人经营失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陷入债务危机。案件执行期间,周某某积极配合,将工资、奖金等收入用于清偿债务,三年间共清偿28万余元。但在金融借款已逾期的情况下,除支付正常利息外,还有罚息、复利等高额费用,仅靠周某某的工资收入,已无力清偿担保债务,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周某某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2023年8月7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共有9位债权人申报了9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347318.81元,其中金融债权5家,均为地方性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经审查认定后的债权额为1732236.49元,占债权总额的73.8%。
【清理情况】
经调查,债务人周某某年收入约11万元(含奖金、绩效),有一辆自用轿车,已被查封,住房公积金10.3万元,此外无其他财产。财产调查情况与周某某申报情况一致。
金融机构债权人因层级审批制及核销政策限制缺乏参与个债清理程序的积极性一直是个债清理案件的堵点、痛点。为此,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将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向全体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准确、详尽披露,争取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在此基础上,龙游法院搭建银法对话平台强化沟通,会同龙游县银保监监管组与多家金融机构座谈协商。一方面,强化金融机构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双重表决机制”的了解与认同;另一方面,就清偿方案中的豁免利息债权、先本后息的清偿方式及违约条款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债清理程序夯实基础。综合债务人收入情况及债权类型,管理人提出5年清偿计划,每期设置最低清偿金额,债务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浮动调整清偿金额。2023年11月15日,龙游法院召开周某某个债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权人审议了会议表决规则、财产调查报告、偿债计划方案等。9位债权人对会议表决规则均表示同意, 8名债权人对偿债计划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9%,达到通过标准。2023年12月26日,龙游法院裁定认可偿债计划方案。为使债务人工作生活恢复如常,除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外,针对债务人周某某的限高措施,龙游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交的同意取消对债务人周某某的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解除对债务人的限高措施,真正实现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金融机构实质性豁免债务一直是个债清理案件的难点。本案通过积极探索,搭建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下的银法对话平台。在和解方案上,充分考虑债务人的个人偿债能力,在偿债计划中设置最低还款限额,促使债权人达到豁免的心理预期和债务人努力偿债、积极履约的效果。在表决程序上,充分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双重表决机制”的建议意见,为金融机构参与个债清理程序提供实践样本。在办案效果上,通过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鼓励更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引导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恪守信用,助力社会信用价值体系建设。
案例八 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债务人认同;国有金融债权和解
【受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徐荣华、雷震雲、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
衢州市柯城区
【管理人】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
债务人章某某原系衢州某医院在编职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曾于2021年5月向柯城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柯城法院受理后,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章某某有债权人11家。因未能形成合适的清理方案,章某某撤回了申请。撤回后,章某某陆续清偿了部分债权,但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出现逾期,章某某担心被银行起诉主动向法院咨询重新申请个债清理的条件和流程,并于2023年5月再次向柯城法院提出个债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2023年5月16日,柯城法院裁定受理章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内,一名自然人以及五家金融机构(分别为两家农商银行、两家国有金融机构、一家商业银行)共六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四家金融机构尚未提起诉讼。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本金金额为852697.02元、利息250881.75元(清偿方案签订时)、其他损失3531.56元,合计1107110.33元。清理过程中,债务人章某某与六家债权人分别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确定债务人用两年时间分三期100%(前两期本金,第三期本金加利息)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立即解除对债务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对债务人不设行为考察期。管理人据此拟定《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提请法院认可。2023年9月11日,柯城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随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章某某的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破解表决难问题的典型案例。债务人章某某通过一次失败的清理认识到了个债清理程序的制度优势并主动申请通过该程序进行债务重组,解决债务困境。柯城法院在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时,坚持从帮助债务人彻底摆脱债务困境的目的出发,以债权的全面、集中清理为原则,将所有已诉未诉债权一并纳入清理,以发挥诉源、执源治理的功能作用。本案债务人章某某的债权人基本是金融机构,除两家本地农商银行外,其他三家银行的审批权限均不在衢州本地。按照以往实践来看,但凡涉国有金融债权人的清偿方案均“一票否决”,无法清理成功。考虑到债务人清偿方案并未实质影响债权数额,为解决金融机构表决限制,本案未召开集中的债权人会议,而是参照破产和解自行达成协议的相关规定,探索“破产和解”模式下金融债权各自灵活协商机制,从而打破债权人会议对表决时间、方式的限制,最终获得所有金融机构的同意和支持。
案例九 俞某某、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债务“双轨交叉式”合并清理;金融债权一致决;分配提存;保留唯一住房;促成复婚
【受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中云
【债务人户籍地】
天台县
【管理人】
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债务人俞某某和刘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至2018年投资汽车用品店、足浴店和浴场亏损300余万元。以上资金来源为民间借款以及银行贷款,每月需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陷入债务困境。为尽早还清债务,俞某某除正常上班领取约5000元/月的工资外,还利用休息时间在外做水电工。已经退休的刘某某除每月领取约6000元的退休金外,仍在中医馆打工,月收入约为3000元。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和接受债权申报工作。债权申报期内,俞某某案共有1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包含6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390,319.82元。刘某某案共有1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包含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445,862.17元。
管理人前期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到在未保证全额清偿本金的情况下,很难获取他们对清理方案的同意,而且国有银行囿于规定不能同意清理方案。因此,管理人设计了附条件免除方案,促成金融债权人达成全体一致决,即在债务人分期全额清偿本金的前提下,全体金融债权人均同意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
调查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债权人对刘某某意见较大,认为刘某某不配合处置其名下的3套拆迁安置房。经详细了解,刘某某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属于刘某某兄妹三人所有,但因刘某某被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安置房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考虑到俞某某在单位居住、刘某某在外租房且年纪均较大,需要一处住房,而且两人均有固定收入。因此,管理人制定了刘某某7年内偿还本金、俞某某5年内偿还本金的清理方案,保留刘某某拆迁安置房。
因大量举债,两人已离婚多年。考虑到两人仍有感情基础,管理人劝说两人复婚,基于二者的婚姻关系及刘某某名下的安置房需支付房款来提取俞某某公积金,转变公积金的功能,用于偿还俞某某清理方案中的大部分首期款项。
2022年12月12日,各债权人和债务人俞某某、刘某某在天台法院主持下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符合表决规则规定,债权人同意在债务人按期履行重整方案后免除全部利息,本案最终的清偿比例为本金100%。目前,两位债务人已按清理方案履行了2期。
【典型意义】
1. 预先设定最低清偿标准,达成金融债权一致决以便顺利推进案件。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和解方案的表决规则,在未全额清偿本金的情况下,给予金融机构一票否决权,最终六家金融机构均同意了管理人制作的表决规则,为后期表决事项的通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对未申报债权进行分类处理,平衡各方主体权益,节约司法资源。(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金融债权人若不申报债权,则根据本金金额占比进行分配留存,留存至最后一期履行完毕后一年。最终3名债权人补充申报。(2)对于不申报的亲属债权人,要求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履行期内不主张债权。
3. 夫妻共同债务“双轨交叉式”合并清理模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俞某某、刘某某许多债务重合,考虑到两人无共同财产且未来收入并非共同经营所得,本案采取程序合并的审理方式,即分别进行财产申报、制作整理方案,但在财产调查、财产分配、债权人会议环节同时进行,仅用时4个月结案。
4. 妥善处置拆迁安置权益,债务人得以保留唯一住房,夫妻破镜重圆。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托底,对债务人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均同意解除对刘某某的强制执行措施,便于安置房过户手续的办理,一家人今后将不再为此事忧虑。本案的顺利结案也促成了夫妻重修于好,如今俞某某与刘某某已住进拆迁安置房。
案例十 青田益某女鞋加工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执破融合;重整贷;活查封
【受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刘瑾璐、杨忠俊、刘凯
【债务人所在地】
青田县
【管理人】
无
【基本案情】
青田益某女鞋加工厂(下称加工厂)是一家以从事皮革以及制鞋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加工厂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11月因工资问题,48名工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达成支付劳动工资协议并经青田法院司法确认。后因加工厂未按约支付工资,48名工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9.8万元。
执行过程中,青田法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厂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且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也在岗工作。同时,该厂经营者冉某在之前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工资支付还是货款结算都非常及时,继续经营加工厂清偿债务的意愿强烈。2023年3月始,生产回暖,多数工人愿意留在加工厂继续工作以开展生产自救,有20多名工人向法院提交联名信请求能对加工厂放水养鱼。经研判,青田法院认为,加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遂引导其提出申请。2023年4月,青田法院裁定受理青田益某女鞋加工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青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了由破产法官、执行法官共同参与的“执破融合”审判团队。先由执行法官摸排加工厂及经营者的财产、负债情况。经申报查询,加工厂仅有几套生产设备,经营者冉某名下也只有一辆价值不高的汽车,远不够清偿债务,冉某唯一经济来源就是该加工厂的经营收入,另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其他有价值财产,属于“诚实而不幸”的经营户。另加工厂共欠48名工人工资39.8万元,工人虽然继续工作意愿强烈,但是每月的工资系其生活基本保障,无法拖延。
经过多次实地走访和分析研判,执行部门先决定对加工设备进行活查封,确保能够继续生产。针对加工厂资金暂时短缺的迫切问题,法院主动对接青田农商银行,借力金融机构,通过“个人债务重整贷款”方式,向经营者发放贷款30万元。另多次组织48名职工债权人与债务人逐一沟通清偿方案,最终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放弃部分债权,30万元贷款用于一次性清偿工资,清偿比例超过70%,债务一次性出清。有30多名工人继续留在加工厂工作,加工厂也恢复了经营。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据统计,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1.14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近三亿人就业,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按照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破产的资格与权利,导致经营者难以走出债务困境。为打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路,青田法院按照省高院相关规定,探索扩大“个人债务重整贷款”主体范围,主动对接金融机构,推动银行重整贷业务从单纯的个人债务升级到个体工商户,助力债务一次性出清,在保障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同时帮助工厂纾困解难,实现多方共赢。
本案也是个人债务清理领域“执破融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执破融合”专业团队的组建,前期执行法官充分发挥在查询、控制财产方面的优势,对被执行工厂诚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活查封”等手段,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中后期破产团队及时介入,发挥好个债清理特殊制度优势,与48名债权人逐一谈判制定出清化解方案,引入金融机构资金活水,一揽子化解为诚信经营者提供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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