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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市地震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合肥市地震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效能建设制度,推动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效能办相关制度,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地震局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日

合肥市地震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我局“三定”方案的要求,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各处室、中心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工作程序、标准和完成时限,以及各岗位职权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处室、中心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我局办事或来电来函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对于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经办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我局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部室、直属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六条 对基层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负责。


第七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各处室、中心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按照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凡两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该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A岗,副职为B岗;凡一人处室,该同志则为本处室A岗,从3人以上处室确定一名同志为一人处室的B岗,具体由分管以上处室的局领导协调。A岗不在岗时,由B岗顶岗,及时办理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及时有效。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岗)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岗)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市地震局和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中心负责人汇报,经处室、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中心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我局请销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安排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离岗人员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局效能办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发现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处室、中心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效能办要及时受理、办理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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