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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铜陵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共铜陵市委员会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铜办〔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关于印发《铜陵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

为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以下单位为市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一)铜陵县、市辖区、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

(四)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五)有关群众团体;

(六)有关省属驻铜行政机关。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全市重点工作目标服务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争先的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原则;

(五)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奖惩并用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点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由《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其内容包括:

1、省委、省政府下达铜陵市的重点工作目标;

2、市(县、区)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目标;

3、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的有关内容;

4、主要职能目标。

(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项评价。

(三)共性目标。共性目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考核办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制定重点工作目标的程序为:责任单位上报;目标办组织编制;征求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意见;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办)承办。

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审核年度考核结果;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照年初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我考核,并将自查报告于次年元月十日前报市目标考核办。

(二)测评。组织企事业单位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测评、领导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评价以及责任单位互评工作。

(三)考核。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共性目标管理职能部门将考核“不合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具体情况,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提交市目标考核办。

市目标考核办组织对各责任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批。市目标考核办汇总各项考核情况,经市考委会研究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最后由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计分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其组成是:

(一)企事业单位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评价;

(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之间的相互评价;

(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风评议情况、执行“五项禁令”情况的评价;

(四)市领导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评价;

(五)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以上各项考核得分的权重分别占10%、10%、10%、15%、55%。


第七条 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重点工作目标的考核以市考委会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列目标和分值为准,按百分制计分。各项重点工作目标在考核评分时,先确定该目标的得分率,得分率乘以目标分值即为该项目标的得分。

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得分率计分,基本得分率为80%。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其超额情况、工作量、工作难度、客观效果、受表彰情况,相应提高得分率,得分率最高为100%。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主观努力、客观原因、实际效果、奖惩情况等因素在80%以下确定其得分率。


第八条 考核加分与减分

(一)加分

1、全省系统综合性表彰中,被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分;

2、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单项表彰的,加1分;

3、全市机关作风评议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1分、0.75分、0.5分。

其它表彰原则上不加分,市委、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其它加分,在每年度考核前明确。

(二)减分

1、因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4分;

2、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失误,被省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减3分。


第九条 考核等次

(一)综合类:目标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应在90分以上,良好等次的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应在80分以上。

优秀比例:县、区为40%;其它单位为35%。

(二)单项类:在每年度目标考核中,评选出十项左右影响大、有难度、对全局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工作目标,授予“单项目标优胜奖”。单项目标优胜奖按单位申报、目标考核办审查、征求各方面意见、考委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三)下列单位,如共性目标考核合格,考核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直接进入“优秀”等次,不占指标:

1、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的;

2、获全省系统年度综合考核第一名的。


第十条 奖励

(一)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单位,市考委会给予通报表彰,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连续三年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三年考核期内连续任职)记二等功一次。

(三)物质奖励

1、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优秀”单位,人均1200元;“良好”单位,人均800元;“一般”单位,不发奖金。连续三年获“优秀”的单位,人均增发1000元奖金。

2、对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奖励:获“优秀”等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在享受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基础上,人均再奖励2000元。

3、获“单项目标优胜奖”的,有关责任人人均奖励500元。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标准,可视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下属机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制订奖励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惩戒

(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单位,通报批评,责成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二)连续二年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确属主要负责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

(三)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四)共性目标考核出现问题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党风廉政建设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机关党的建设、城市文明创建、信访工作及其它列入市级考核的共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其它

(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经费来源,对领导班子的奖励列入财政预算,其它在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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