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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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6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启涛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饮食摊点群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排档等临时性饮食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规划定点工作,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街道具体负责辖区饮食摊点群的开办及日常卫生、秩序维护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定点以外擅自占道经营饮食摊点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发放,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饮食摊点使用液化气等清洁型灶具,逐步淘汰煤炉等产生较大污染的灶具。
第五条 全市规划布设35个饮食摊点群。
龙子湖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光明街北侧(国富街至延安路)、长淮路南侧(延安路至国治街)、群力街南侧(延安路至兴华街)、兴华街(胜利路至群力街)、二钢生活区(二钢生活区内至凤阳路口)、珠城路东侧(凤阳路至新淮路)、斜拉桥东南(交通小区北侧)、交通三巷(交通路至解放一路)、新兴苑巷(新兴苑巷至解放一路)、国富街(凤阳路至光明街)、国庆街(凤阳路至光明街)。
蚌山区布设9个饮食摊点群:红旗二路(朝阳路至工农路)、红旗三路东段(朝阳路至工农路)、太平街(前进路与太平街交叉口)、纬二路(南山西路至淮河路)、天桥商场(天桥商场至喻义巷内)、蚂虾街(中山街至青年街)、篾匠街(南山路至淮河路)、龙园步行街(宏业路至永业路)、宏业村(宏业路菜场周边)。
禹会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长兴路(吴湾路至长征路)、涂山路九巷(涂山路九巷至涂山路口)、康乐路(大庆路以东长青路以西)、红阳小区(朝阳一小西侧北侧巷内)、红旗三路西段(纬四路以东至七中以西)、前进路(纬四路东西各20米)、吴湾路(长乐路南至十一路车站北段)、长乐西路(东海五村门两侧40米)、建设里(商务中专及二十五中两侧)、钓鱼台五巷(钓鱼台五巷内)、大庆三路(长青路东西各20米)。
经济开发区布设4个饮食摊点群:胜利五村(胜利五村巷内至胜利路口)、迎滨路(盈湖苑西至育才路)、西航校(航校西门西向西40米)、星光花园北门(星光花园北门西向西60米)。
除前款规定的外,市政府近期不再规划新的饮食摊点群,以后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饮食摊点经营的,应当符合饮食摊点群规划,并与所在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第七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加工、经营食品。
第八条 街道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饮食摊点经营户。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街道对续签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予接受,并与其签订新的经营协议;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者饮食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经营协议即告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原摊点经营户。饮食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街道在期限届满前未作任何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九条 街道开办饮食摊点群,应当做到:
(一)不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水、储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经营时间。
(五)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六)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七)遵守和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八)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动迁或者拆迁时,保证经营户无条件服从。
第十条 饮食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文明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二)不乱设摊点,不流动越线经营,不擅自转让摊位;
(三)台架摆放整齐,不越线经营,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
(四)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五)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六)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九)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饮食摊点群需动迁或者拆迁,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城市环境依法需要取缔的,由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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