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5-19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74号
【发布日期】 2012.04.27 【实施日期】 2012.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各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持续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为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和区域性特大城市营造有序竞争和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商品,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领域,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三、任务分工
(一)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抓手,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重点,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强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加大对音频、视频及文学网站、网游动漫网站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监控力度,重点围绕热播影视剧、新出版图书、网游动漫、音乐作品、软件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兜售盗版音像、软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侵权行为。加快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期完成。坚持“有计划、分步骤”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
(二)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对重点商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强化对各类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规范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继续强化专利权保护。进一步强化展会专利权保护工作,加强涉外专利权保护和侵权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商贸流通领域内假冒专利行为,查办一批侵犯涉及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且影响较大的案件,有效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专利侵权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四)加强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验,督促落实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出厂检验、回收处置等相关制度,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安全认证、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以及擅自生产或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侵权假冒线索追根溯源,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大案要案。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套牌”生产行为,依法打击并取缔“黑窝点”、“黑作坊”。(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五)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开发和生产装备水平。开展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扩大工业企业品牌效应。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典型经验宣传,推动中小企业质量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劣质原料和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加强处方点评和合理用药干预,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严格市场监管,依法取缔“黑诊所”。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和非法销售血液制品、疫苗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收售药品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收售药品“黑市场”。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和非法渠道购销假劣药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食药监局〉)
(七)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强化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套牌”生产及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清理核查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从源头防止侵犯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重点种子企业及生产基地摸底排查,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农产品保护。(责任单位:市农委)
(八)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确定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假冒案件,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部门)
(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中执法整治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共享、通报移送的协作机制。加强跨地区、跨层级的联合执法,通过定期组织县(市)区多层级、多区域集中检查,建立全市执法、查处的整体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督查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培训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书制作,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三)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把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逐级督促检查常规工作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侵权假冒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责任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宣传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遵纪守法的典型,宣传报道各部门打击侵权假冒的具体措施、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曝光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推动重、特大案件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针对社会关注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等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布日期】 2012.04.27 【实施日期】 2012.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各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持续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为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和区域性特大城市营造有序竞争和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商品,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领域,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三、任务分工
(一)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抓手,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重点,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强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加大对音频、视频及文学网站、网游动漫网站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监控力度,重点围绕热播影视剧、新出版图书、网游动漫、音乐作品、软件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兜售盗版音像、软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侵权行为。加快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期完成。坚持“有计划、分步骤”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
(二)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对重点商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强化对各类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规范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继续强化专利权保护。进一步强化展会专利权保护工作,加强涉外专利权保护和侵权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商贸流通领域内假冒专利行为,查办一批侵犯涉及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且影响较大的案件,有效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专利侵权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四)加强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验,督促落实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出厂检验、回收处置等相关制度,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安全认证、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以及擅自生产或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侵权假冒线索追根溯源,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大案要案。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套牌”生产行为,依法打击并取缔“黑窝点”、“黑作坊”。(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五)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开发和生产装备水平。开展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扩大工业企业品牌效应。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典型经验宣传,推动中小企业质量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劣质原料和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加强处方点评和合理用药干预,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严格市场监管,依法取缔“黑诊所”。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和非法销售血液制品、疫苗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收售药品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收售药品“黑市场”。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和非法渠道购销假劣药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食药监局〉)
(七)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强化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套牌”生产及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清理核查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从源头防止侵犯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重点种子企业及生产基地摸底排查,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农产品保护。(责任单位:市农委)
(八)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确定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假冒案件,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部门)
(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中执法整治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共享、通报移送的协作机制。加强跨地区、跨层级的联合执法,通过定期组织县(市)区多层级、多区域集中检查,建立全市执法、查处的整体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督查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培训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书制作,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三)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把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逐级督促检查常规工作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侵权假冒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责任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宣传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遵纪守法的典型,宣传报道各部门打击侵权假冒的具体措施、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曝光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推动重、特大案件公开审理,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针对社会关注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等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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