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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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98号
【发布日期】 2012.05.31 【实施日期】 2012.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合肥市数字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现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数字出版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的企业:
1.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企业;
2.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企业;
3.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企业;
4.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企业;
5.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企业;
6.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7.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企业。
第二条 建立数字出版项目引入规划,数字出版项目入驻基地实行总体规划、分段实施、滚动发展,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和总体发展目标,分期分批引入数字出版项目。
第三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11〕54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1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奖励扶持条款。
第四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数字出版项目,参照《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6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和1300万元“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条 高新区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扶持数字出版、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在基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数字出版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对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第九条 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驻基地数字出版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期间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的数字出版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奖励的数字出版企业,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数字出版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同一项目(机构)多次获奖从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各类数字出版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高新区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基地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数字出版产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基地,将获得高新区提供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5-10万。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基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第十五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对入驻基地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按相应标准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企业引进专家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经认定后,在合肥购置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高新区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相关政策:
1.出口数字出版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相关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享受相关政策:
1.自主开发、生产的数字出版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数字出版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条例政策与合肥市财政(税收)其他扶持政策的,从优不重复享受。鼓励高新区制定支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并可根据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发布日期】 2012.05.31 【实施日期】 2012.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合肥市数字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现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数字出版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的企业:
1.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企业;
2.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企业;
3.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企业;
4.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企业;
5.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企业;
6.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7.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企业。
第二条 建立数字出版项目引入规划,数字出版项目入驻基地实行总体规划、分段实施、滚动发展,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和总体发展目标,分期分批引入数字出版项目。
第三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11〕54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1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奖励扶持条款。
第四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数字出版项目,参照《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6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和1300万元“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条 高新区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扶持数字出版、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在基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数字出版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对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第九条 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驻基地数字出版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期间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的数字出版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奖励的数字出版企业,由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数字出版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同一项目(机构)多次获奖从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各类数字出版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高新区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基地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数字出版产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基地,将获得高新区提供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5-10万。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基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第十五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对入驻基地从事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外包业务、工作一年以上并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按相应标准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企业引进专家学者、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经认定后,在合肥购置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高新区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相关政策:
1.出口数字出版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相关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享受相关政策:
1.自主开发、生产的数字出版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数字出版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条例政策与合肥市财政(税收)其他扶持政策的,从优不重复享受。鼓励高新区制定支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并可根据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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