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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41号12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2-19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4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嘉辉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嘉辉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梅木兰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武鹭颍   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徐雪婷   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

  葛玉东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许伟峰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盛亚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佩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葛孝祥   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王昊天   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徐宝俊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束文韬   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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